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经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蓝海林 陈强 程银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