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星新材”或“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55号”文核准,双星新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2,117,039股股票,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11.62 元/股,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93.1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含税)32,427,116.9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67,572,876.23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由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3月10日出具的众会字(2017)第2244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及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双星新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决定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部分使用银行承
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一般流动资金账户。
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双星新材拟定了配套操作流程,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设备、材料采购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由公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采购部门在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交易支付合同;
2、公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采购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采购计划,按月编制募集资金支付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并按资金计划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3、在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公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采购部门填制用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财务部门再根据审批后的用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4、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帐,逐笔统计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并根据“先垫付银行承兑,后等额置换募集资金”的原则,定期将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统计并制成置换申请单,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
5、非背书转让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到期应付的资金,不再动用募集资金账户的任何资金。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应付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审批程序
2020年3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全体董事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双星新材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是以真实交易为背景,不违反票据使用的相关规定。
2、公司以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3、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本事项已经双星新材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双星新材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安宏亮 王鹏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