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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美: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03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体现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董事:

王韧

2020年2月28日

宋衍蘅

欧阳方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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