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中的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方案进行的调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中的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方案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刘坚民、王玉春、范永明
2020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