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续签 房屋租赁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事前核查公司与化学工 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之间相关租赁事项的基础 上,基于客观独立地判断,对此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租赁使用化三院相关房屋和车位,旨在满足公司档案管理 以及员工住宿、就餐、运动、停车等实际需要,上述租赁行为与公司主 营业务无关联,不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等的独立性。 二、以市场化原则确定租赁价格,以协议形式明确双方责权利,做 到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该租赁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实行关联方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合规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与化三院续签房屋租赁协议。 独立董事: 张志宏 崔 鹏 黄攸立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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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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