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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奇工程: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28

公告编号:2020-021证券代码:833781 证券简称:瑞奇工程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原规定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28,254】元。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根据本次发行结果对应修订。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技术服务(不含中介)、技术培训。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技术服务(不含中介)、特种设备焊工资格
考试。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该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该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公司发行股份时,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0,028,254】股,全部为普通股。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全部为普通股。(股份总数根据本次发行结果对应修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要约方式;(二)公开交易方式;(三)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份采用公开方式转让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转让
的,股东应当自股份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方产生交易或担保等,应按照本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保证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挂牌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
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1、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2、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3、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4、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5、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在挂牌公司挂牌后新增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决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制订、修改的公司制度;(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十三)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
万元以内的非公开定向发行,年度股东大会可以将审批权授权董事会行使,该项授权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不含母子公司之间的担保),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以上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除此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可以由董事会审
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可以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同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一)任免董事;(二)制定、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进行见证。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秘书应当提供股东名册。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载明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载明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前述会议通知期限不包含会议召开当日。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前述日期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五十五条 (一)……; (四)是否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五条 (一)……;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十八条 股东名册中登记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五十八条 股东名册中登记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股东依法委托他人投票的,公司不得拒绝。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七)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担保事项;(六)股权激励计划;(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和其他类似证券;(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发行债券或上市的方案;(七)回购公司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七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宣布,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宣布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选举其担任董事、监事的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时。原董事、新任董事应当共同签署该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提案通过之日起计算。原董事、新任董事应当共同签署该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现任董事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第九十五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第九十五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董事发生变化,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融资及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以及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报股东大会审批,作为章程附件。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融资及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30%;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0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300万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300万元以下;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7、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相关文件;(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12小时以前。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电邮、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通知;通知时限为:不迟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12小时前。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通知。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12小时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可以电话会议或借助通讯设备等通讯方式进行,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记名书面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记名书面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签署的方式作出决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

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前款所列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同时按照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外,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聘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3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
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职责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发生变化,新任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会议通知时间为会议前10天;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为会议前5天。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并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执行,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并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执行,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规范监事会运行机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并作为公司章程附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出;(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递、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公告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自电子邮件到达收件人指定邮箱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发出的,自传真发出的传真报告打印之时为送达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发出的,自传真发出的传真报告打印之时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 七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它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第一百九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第三十八条及一百O九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担保;4、提供财务资助;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本条所述交易,不包含公司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合同的签订及招投标事项。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成都市高新工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经2020年【三月】月【十四】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章程部分条款需作相应修改;以及公司拟进行股票定向发行,实施后公司股本、注册资本将相应增加。

三、备查文件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章程部分条款需作相应修改;以及公司拟进行股票定向发行,实施后公司股本、注册资本将相应增加。

(一)《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二)原《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成都瑞奇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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