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0年度对主要投资企业综合授信的议案》的有关文件资料。鉴于该等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关联交易”),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给予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30亿元人民币、浦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133亿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浦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80亿港元(或其他等值货币)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1年。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日常银行业务,具体交易条款按公平原则协商订立,相关授信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
2.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王 喆 张 鸣 袁志刚 蔡洪平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