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基本情况
2020年2月28日,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因经营管理的需要,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对应的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比情况如下:
序号 | 原文 | 修订后 |
1 | 第八条 副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2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在以下标准范围内的由董事会决定;低于以下标准的,由总裁(总经理)提出意见,副董事长签署;高于以下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在以下标准范围内的由董事会决定;低于以下标准的,由总裁(总经理)提出意见,董事长签署;高于以下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3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决定董事会会议议程、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决定董事会会议议程、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
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他有价证券;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副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二)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副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签署除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以外的文件;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提出意见,并报董事长,由董事长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它内容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