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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禾材料: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28

证券简称:润禾材料 证券代码:300727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材料”、“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编制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照轻重缓急顺序全部投入35kt/a有机硅新材料项目(一期)、8kt/a有机硅胶黏剂及配套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额拟投入募集资金数额
135kt/a有机硅新材料项目(一期)28,118.0326,100.00
28kt/a有机硅胶黏剂及配套项目3,989.673,900.00
3补充流动资金5,000.005,000.00
合计37,107.7035,000.00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背景

1、有机硅产业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有机硅是一类用途非常广泛的高性能新材料,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新材料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务院各部委历年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5年版)》、《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新材料产

业发展指南》、《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等政策文件中,有机硅材料一直被列为鼓励发展的新材料。进入21世纪,我国有机硅工业步入了快速发展期,甲基单体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大,产品升级换代速度加快,有机硅主要依赖进口的局面逐步得到改善,目前已形成了一批规模大、上下游配套好、产品种类齐全、发展潜力巨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带动了中国有机硅工业发展,提高了国际竞争力。近十年,有机硅全球产能向中国国内转移趋势明显,我国已成为有机硅生产和消费大国,国内有机硅产品优势愈加凸显,进口替代效应显着。根据SAGSI统计数据,截止2018年,我国共有甲基单体生产企业13家(含陶氏-瓦克张家港工厂),聚硅氧烷总产能142万吨/年(在产产能130.7万吨/年),产量113万吨,同比分别增长2.83%和10.68%,2008-2018年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9.41%和19.21%,行业发展迅猛。据SAGSI预计,2023年我国聚硅氧烷总产能将达196万吨/年,产量达170万吨,2018-2023年期间年均增长率分别为6.73%和8.51%。

2、下游行业发展带来的市场需求增加

公司生产的有机硅深加工产品的下游用户主要为日化用品、电子器件、有色金属压铸、环氧树脂工艺品、LED封装、纺织印染和其他有机硅深加工等领域,其终端应用领域覆盖化妆品、5G通讯、电子、家电、汽车、新能源、纺织等行业。有机硅深加工行业广泛的下游应用,有利于公司充分发挥自身技术的比较优势,有针对性地优选具备充分潜力的新兴领域,拓宽产品矩阵及客户范围,实现产品销量及附加值的进一步提升。近几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5G通讯、新能源、消费电子等新兴行业呈现蓬勃发展趋势,上述行业终端用户产品及配套基建的快速普及和更新换代极大地带动了产业链上游有机硅产品需求的增长。同时,伴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及消费升级的普遍化,消费者对日化用品的需求更加的多元化,特别是追求更高质量产品和服务的女性消费者,以“她经济”为主要市场的化妆品企业不断革新产品及消费理念,以正反馈的方式不断刺激女性化妆品产品的需求增长,同样也带来了产业链上游有机硅产品的增量。

除上述下游领域自身发展情况影响外,公司同样有能力从产品结构上进行主

动调整,以应对下游市场的变化:一方面,目前有机硅深加工产品的高技术附加值品类仍然供不应求,公司作为研发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进一步凭借技术优势拓展有前景的市场;另一方面,有机硅深加工产品的品类繁多、应用领域较广,公司还可以适时开发投产应用于其他下游领域的有机硅深加工产品。

3、公司竞争优势明显

公司系专业从事有机硅深加工产品及纺织印染助剂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机硅深加工产品及纺织印染助剂产品均属于精细化工范畴。依靠在有机硅深加工产品及纺织印染助剂产品领域多年积累的经验和技术,公司建立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依托、以服务能力为保证的发展模式,在业内享有良好的美誉度。

公司是国内有机硅后整理助剂领域最具竞争力的企业之一,在业内享有良好的美誉度,公司商标先后被认定为“宁波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根据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统计,公司嵌段硅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同行业前三名,具有突出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国染料工业协会纺织印染助剂专业委员会统计,公司纺织印染助剂产品综合竞争力位居同行业前五名,特别在有机硅后整理助剂领域具有突出的技术研发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具有突出的市场竞争力。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

为了增强公司技术实力、拓宽公司产品结构和业务范围,并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本次筹集资金将用于35kt/a有机硅新材料项目(一期)、8kt/a有机硅胶黏剂及配套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1、紧跟产业技术前沿,保持产品市场竞争优势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35kt/a有机硅新材料项目(一期)和8kt/a有机硅胶黏剂及配套项目,涉及有机硅深加工等公司主要产品领域。“十四五”期间,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有机硅深加工行业和纺织印染助剂行业仍将保持健康发展;同时,随着产业发展的不断升级,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生产技术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引领我国有机硅深加工行业和纺织印染助剂行业从“大”向“强”蜕变。在此背景下,公司募投项目深耕重点业务,致力于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人才储备等方面持续提升,有利于公司保持在行业内的持续领先地位和

竞争优势。

2、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优势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将充分发挥上市平台的融资优势,依托资本的力量推动实施公司产业转型升级的总体发展战略,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核心竞争力将得以进一步提升,公司亦可以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

3、优化公司财务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整体经营水平稳中有进。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张导致人才、管理及技术投入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日益增加,但公司目前的净资产规模较小,债券融资能力有限,仅通过银行借款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资金已经难以满足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适当提高营运资金规模将有效缓解公司业务发展面临的流动资金压力,推进业务体系的建设和人才结构的优化,提升公司的核心业务及产品的盈利能力,快速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

公司日常经营面临市场环境变化、流动性风险及国家信贷政策变化等多种风险,本次发行可募集长期使用的资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财务费用,同时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财务安全水平及灵活性,为公司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从而提升公司竞争力及持续盈利能力。

三、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选择的品种

本次拟发行证券的品种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优化资本结构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债务融资额度相对有限,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全采用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大幅攀升,增加公司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财务费用也会侵蚀公司整体利润水平,不利于公司实现长期稳健经营。选择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升公司融资能力,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同时,夯实公司长期发展基础。

2、获取外部长期资金支持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35kt/a有机硅新材料项目(一期)、8kt/a有机硅胶黏剂及配套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主要为资本性支出,近年来公司业务保持稳健发展,内生性资金主要用于满足现有业务增长需求,在此背景下,公司自有资金难以满足上述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需要外部长期资金支持。

3、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

股权融资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公司2017 年通过IPO股权融资扩建了有机硅新材料项目,支持有机硅业务的发展,为公司业务稳步成长提供有效助力。在最新市场趋势及产业链趋势背景下,公司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继续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股权融资的资本运作,支持公司有机硅业务,有助于公司把握最新的发展机遇,应对发展挑战,符合公司最新的发展战略需求。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过详细论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未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净利润将实现增长,并逐渐消除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从而能够为全体股东提供更好的投资回报。

四、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上述范围内选择不超过35家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特定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五、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具体发行期,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在核准有效期内,与发行对象协商确定。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若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

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符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合理。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六、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条件,具体如下:

(1)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本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符合最近两年盈利要求,因此不适用《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上市公司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保证了会计资料等各类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体现了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2017年度公司以9,76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该分配方案已于2018年6月28日实施完毕。

2018年度公司以12,68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

元(含税),该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6月21日实施完毕。公司最近二年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了现金分红,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均被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严格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2、公司不存在违反《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也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

行前总股本的30%。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20%,即25,376,000股,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股份数量上限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自2017年11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来,未曾进行过再融资。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19 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5、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2020年2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七、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完善公司产业布局,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八、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具体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的假设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所导致的股本变化。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126,880,000.00股,本次发行

的股份数量上限为25,376,000股,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达到152,256,000.00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仅为估计,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测算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3、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于 2020 年 6 月底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4)公司2019年度业绩快报中披露,2019年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15.91万元。2019年度预计非经常性损益为382.00万元,假设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基础上按照0、10%、30%的增幅分别测算。

5、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测算,暂不考虑股权激励计划、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6、除募集资金、净利润、现金分红外不考虑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7、公司对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数据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具体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项目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20年12月31日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本总额(股)126,880,000.00126,880,000.00152,256,000.00
假设情形 1: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与 2019 年度持平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47,339,100.0047,339,100.0047,339,100.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70.370.3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70.370.34
假设情形 2: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与 2019 年度相比增长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47,339,100.0052,073,010.0052,073,010.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70.410.3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70.410.37
假设情形 2: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与 2019 年度相比增长3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47,339,100.0061,540,830.0061,540,830.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70.490.4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70.490.44

注:对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的要求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三)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尽量避免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不利影响,公司拟采取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机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加强主营业务,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

公司作为精细化工领域中的领先企业,目前主要专注于有机硅深加工产品及纺织印染助剂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将切实加大对主营业务的相关投入,实现主营业务规模持续增长、盈利能力逐年提高。

2、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保障募集

资金用于承诺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3、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夯实资本实力,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资产结构,扩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确保资金能够按照既定用途投入,并全力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4、落实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的议案,在对未来经营绩效合理预计的基础上,制订了对股东分红回报的合理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文件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回报理念,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5、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九、相关承诺主体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

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润禾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剑平、俞彩娟夫妇分别作出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十、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之签章页)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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