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材料”、“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经营管理层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部分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涉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符合《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晓勇(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郑曙光(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段嘉刚(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