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会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议相关文件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2020年2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确定公司2019年度配股方案之具体配售比例和数量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确定公司2019年度配股方案之具体配售比例和数量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19年度配股方案之具体配售比例和数量的确定在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公司本次确定具体配售比例和数量的董事会召开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确定的具体配售比例和数量。
独立董事:李若山、黄胜蓝、宋萍萍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