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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友国际独立董事对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在认真审阅并全面了解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我们同意《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同意将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具备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2、《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3、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措施》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该等分析、措施和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5、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董事会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6、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伟建、孙群2020年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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