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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胜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27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2月26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现就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进行滚动使用。上述事宜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进行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已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境内上市的企业施行。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

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丁方飞王红艳董新洲

2020年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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