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自律规则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第四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
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第六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七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 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
(三) 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但因股权激励计划及股份回购引致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其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第八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一条 本制度在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
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第十四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如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如有)。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 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提议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执行的部门。公司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各级所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知悉公司重大信息时,应当立即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负责将应披露信息按规范化要求形成披露文件。公司应当在编制完成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后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通过主承销商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文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六章 媒体信息沟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或其他媒体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时,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2020年2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