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含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相对充裕,在保证生产经营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自有资金投资于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的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进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建 黄亚英 张汉斌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