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下属公司为入园企业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对《关于下属公司为入园企业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认为:公司创新基地平台服务其中一项是园区载体销售业务,其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经营载体,形成产业聚集。下属公司根据经营需要,按照银行政策和商业惯例,为入驻力合园区的企业银行按揭贷款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阶段性担保,有助于加快开发项目的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是实现销售目的而必需的、过渡性的担保措施。本次担保风险可控,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下属公司为入园企业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下属公司为入园企业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建 黄亚英 张汉斌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