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阶段性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下属公司为入园企业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下属公司为入驻力合园区项目的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有助于加快开发项目的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是实现销售目的而必需的、过渡性的担保措施,符合行业惯例。本次担保风险可控,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关于下属公司为入园企业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下属公司为入园企业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建 黄亚英 张汉斌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