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3 证券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20-027号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为了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0年2月2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26日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2月2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2月26日下午15:00。
2、会议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坪地段)1001号通产丽星科技园一栋A座一楼一号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0年2月20日(星期四)
4、会议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嵇世山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605,132,3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96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04,816,5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93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15,8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7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15,8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15,8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71%。
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徐孟君律师、欧阳斯曼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下属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4,897,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2%;反对234,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6807%;反对234,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31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4,896,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1%;反对234,7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8%;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4274%;反对234,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3193%;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3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徐孟君律师、欧阳斯曼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