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73 证券简称: 宝胜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0-004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94号)的核准,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44,422,503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发行价格3.3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99,999,998.85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10,839,253.7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9,160,745.14元。2020年1月20日,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后将募集资金余额划付至公司账户。2020年1月21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众环验字(2020)020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1、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于2020年2月19
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在宝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行 | 账号 | 金额 (万元) |
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 19410078801500001413 | 21,233.33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 | 32050174743609989898 | 16,333.33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 | 1108200429100033856 | 11,433.33 |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且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于2020年1月20日全部到位,且三方监管协议已于2020年2月19日前全部签署完毕。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材料审核周期有所延长,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准确性,经讨论,公司决定将该公告的披露日延长至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告日,因此未能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按期将本次三方监管协议进行公告。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立专户,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泰君安和中航证券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泰君安和中航证券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国泰君安和中航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和中航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和中航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泰君安和中航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晓、杨可意、杨滔、余见孝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和中航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泰君安和中航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和中航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君安和中航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和中航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未向国泰君安和中航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和中航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泰君安和中航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泰君安和中航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
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10、本协议自公司、国泰君安和中航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