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梁云凤 杨晓光 吴晶妹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