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400080股票简称:退市华业
编号:临2020-022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于2020年1月3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编号:
临2020-001),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京03执恢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新盛”)
被 执 行人:北京国锐民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锐民合”)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发展”)
案 由:执行
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内容:
(2020)京03执恢18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与被执行人国锐民合、华业资本、华业发展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于2020年2月1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在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2020)京03执恢18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法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与被执行人国
锐民合、华业资本、华业发展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京03执恢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