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作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新增银行授信及相关授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山东蓝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帆新材料”)、BiosensorsInternational Group, Ltd.(以下简称“柏盛国际”)和山东吉威医疗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威医疗”)2020年度拟新增授信额度不超过47,000万元人民币、10,660万欧元和12,000万美元,具体贷款金额将视公司及子公司对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将主要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运营和贸易,这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发展需要,有利于保证公司及子公司发展必要的资金,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新增的授信事项。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新增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银行相关要求,在办理公司及子公司蓝帆新材料、柏盛国际和吉威医疗新增贷款业务时,需新增公司与子公司间互相提供担保。公司与子公司间互相提供担保有利于确保两者的日常运营工作,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发展需要,本次新增担保事项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该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担保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新增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胜军 董书魁 宫本高 路 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