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2020年02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就有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效调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全体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事项。
独立董事:郝德明 冯凯燕 任小艳
签署日期: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