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电运通”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35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182,82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17.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37,191,2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1,661,435.10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15,529,764.9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2月29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410100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为顺应公司人工智能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和2020年1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建设广电运通人工智能深圳创新中心的议案》,将原定投资于“建设区域金融外包服务平台”的部分募集资金66,000万元变更用于建设“广电运通人工智能深圳创新中心”。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7日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临时公告)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全资公司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方报业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方报业支行开立的专户账号为 120917128210201 ,截至2020年2月24日,专户余额为为 22,000 万元;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立的专户账号为15623666666686 ,截至2020年2月24日,专户余额为为 20,000 万元;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立的专户账号为 9550880202995700220 ,截至2020年2月24日,专户余额为为 24,000 万元。上述专户仅用于投资建设“人工智能深圳创新中心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宁湘、金巍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单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中规定的联系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甲方所有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失效。
10、如因有权机关查封、冻结、划扣等非丙方原因导致不能履行监管义务的,丙方不负责任。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