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萍乡市洪城水业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萍乡市洪城水业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人民币捌仟万元连带责任担保事项我们认为:该担保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该担保事项有利于进一步确保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地发展,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为该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对于该担保事项,我们表示同意。
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万志瑾 余新培 史忠良 胡晓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