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智能”或 “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先导智能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09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金额总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期限6年,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987.37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17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含税)后的余额99,100万元已由中信证券于2019年12月17日分别汇入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开立的账号为84050078801400000368的账户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开立的账号为8110501013001417916的账户,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19年12月17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38412号”验资报告。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下称“《募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1 | 年产2,000台电容器、光伏组件、锂电池自动化专用设备项目 | 95,380.83 | 48,080.87 |
2 | 先导研究院建设项目 | 14,710.37 | 13,620.71 |
3 | 信息化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 9,377.21 | 8,298.42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0 | 30,000.00 |
合计 | 149,468.42 | 100,000.00 |
根据《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按照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等方式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0]6058号),截至2020年1月22日,公司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已累计投入人民币11,000.07万元。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以11,000.07万元的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拟置换金额 |
1 | 年产2,000台电容器、光伏组件、锂电池自动化专用设备项目 | 6,890.22 | 6,890.22 |
2 | 先导研究院建设项目 | 1,496.47 | 1,496.47 |
3 | 信息化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 2,471.24 | 2,471.24 |
4 | 发行费用 | 142.14 | 142.14 |
合计 | 11,000.07 | 11,000.07 |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拟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现募集资金已经到位,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11,000.07万元。
(二)监事会意见
2020年2月2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11,000.07万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核查程序,符合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中确定的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
过6个月。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11,000.07万元。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翟 程 苗 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