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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源药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21

证券代码:832735 证券简称:德源药业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2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障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为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而刻意选择披露时点,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写。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

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的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公司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第十九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

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制度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

第二十八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看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第三十四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第三十五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第三十六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三十七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第三十八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第四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十)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二十一)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竞价、做市交易买入的股票除外。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为: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公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

(一)公司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草拟、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下述报告、审查以及发布等流程,本制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材料、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后,应立即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核登记,并由主办券商上传至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原件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公司办公室对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凡可能属于纳入信息披露义务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相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在涉及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或部门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在取得董事会的同意后才可接受媒体采访。未履行前述手续,公司任何人员或部门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五十一条 公司如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规定的信息披露形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媒体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第五章 信息披露涉及的责任划定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公司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五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其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在该报告上签名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如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并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公司可以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二)重大事件:指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转让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

1、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

(十一)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十二)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生效。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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