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及自筹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公司针对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业务流程、审批权限及风险控制措施。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公司规避不锈钢产品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能够降低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实现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孙新卫:
吴梅生:
辛小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