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药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新光药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7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2.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4,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233.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167.0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6月1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6]20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经就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1 | 年产2.2亿支黄芪生脉饮制剂生产线GMP建设项目 | 16,493.00 | 16,493.00 |
2 | 研发质检中心建设项目 | 2,122.00 | 2,122.00 |
3 | 区域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2,573.00 | 2,573.00 |
合计 | 21,178.00 | 21,178.00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历次调整情况
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具体见下表:
项目名称 | 承诺投资金额 (万元) | 原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延期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年产2.2亿支黄芪生脉饮制剂生产线GMP建设项目 | 16,493.00 | 2018年6月24日 | 2018年12月31日 |
研发质检中心建设项目 | 2,122.00 | 2018年6月24日 | 2019年12月31日 |
区域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2,573.00 | 2019年6月24日 | 2020年12月31日 |
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年产
2.2亿支黄芪生脉饮制剂生产线GMP建设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19年6月30日。具体见下表:
项目名称 | 承诺投资金额 (万元) | 原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延期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年产2.2亿支黄芪生脉饮制剂生产线GMP建设项目 | 16,493.00 | 2018年12月31日 | 2019年6月30日 |
研发质检中心建设项目 | 2,122.00 | 2018年6月24日 | 2019年12月31日 |
区域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2,573.00 | 2019年6月24日 | 2020年12月31日 |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实际建设情况及市场发展前景,为了维护全体股
东和企业利益,公司决定将“研发质检中心建设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1年12月31日。具体见下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 | 调整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 |
1 | 研发质检中心建设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主要原因
1、公司“研发质检中心建设项目”分“研发中心”和“质检中心”2个子项目。“研发中心”项目仍处于选址阶段;“质检中心”项目已购置部分仪器设备。由于公司拟改变项目实施地点,导致该项目选址、报批、落地建设等时间超出公司预计时间,为确保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发挥募集资金作用,确保提升公司研发能力和质量检测水平,现公司结合该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及验收审批预计情况,决定对该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1年12月31日。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新的计划进行建设,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2020年2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2、2020年2月17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3、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光药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属于变向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调整。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亓华峰
廖晓靖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