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文件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较好,财务状况稳健,此次公司本次拟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事项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有利于保障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本次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各家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并在此额度范围内提供总额度不超过4亿元的担保。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2017年新颁布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三、关于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意见
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公司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