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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澳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18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我们作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实际情况。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公司已经建立起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健全的,在设计与执行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并且能够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我们认为:

2019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审议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资金需求、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通过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相关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经营的需要,在价格公允的基础上是一种对等的互利性经营行为。提交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公正,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方法客观、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关联交易。

五、关于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事项是在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我们同意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并在此额度范围内提供担保,同意将该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17年新颁布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七、关于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

范志敏朱狄敏胡旭微

2020年2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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