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核对,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有息负债、补充流动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疫情产品的生产和物资的调配)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现有融资结构,合理控制公司整体融资成本。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杜 杰
黄 辉
柴艺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