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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弘科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18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现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情况如下:

方案调整前方案调整后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其他合格的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发行对象不超过5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其他合格的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
4、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定价原则为: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4、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定价原则为: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
方案调整前方案调整后
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作出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作出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需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6、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需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0年2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发行对象、定价原则及限售期进行了调整。公司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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