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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测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17

股票简称:华峰测控 股票代码:688200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Huafeng Test & Control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59号23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特别提示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测控”、“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至36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13,243,07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1.6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水平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本次发行价格为107.41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72.58倍,高于2020年2月4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40.63倍,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达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资产和人员规模将大幅增加,如因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且公司的管理体系和研发管理水平不能很好地适应这种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的盈利水平不及预期,不能弥补新增资产和人员带来的折旧、摊销和费用,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可能对公司的利润水

平和未来发展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预计对公司未来四年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1,082.64万元、-3,196.43万元、4,903.17万元和3,417.58万元,具体测算过程及假设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之“十二、募投项目实施相关成本、费用增长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若未来实际业绩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及时对实际情况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涉及的领域除公司当前聚焦的模拟及混合类集成电路自动化测试系统外,还涉及SoC类集成电路和大功率器件自动化测试系统,具体相关风险如下:

(1)SoC类集成电路自动化测试系统技术研发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计划进入SoC类集成电路测试领域,并预期在募投项目达产后最终实现200套SoC类集成电路自动化测试系统的产能。这一领域由于被测产品集成度、复杂度高,测试功耗大,整体技术壁垒较高,具有一定的研发风险。目前国内SoC类集成电路测试市场为泰瑞达、爱德万等国际龙头所垄断,国内仅有部分厂家在研制相关测试设备,自给率较低,本土厂商在整体技术水平上与国际龙头企业仍有较大差距,公司进入该测试市场可能面临激烈竞争。

公司目前正在进行或即将开展多项SoC类集成电路自动化测试系统的技术研发,尚需在高频高速数字通道技术,高测试通道数及多工位并行并发测试技术,系统资源协同和同步技术方面攻克相关技术困难。若公司在未来无法克服相关技术困难,或相关技术无法形成测试系统投入量产使用,会影响公司产能的消化,从而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带来不利影响。如国内其他公司推出更具市场竞争力的SoC类集成电路自动化测试系统,也将加剧该领域的市场竞争。

(2)大功率器件自动化测试系统技术研发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计划进入大功率器件测试领域。随着绿色能源、电动汽车、工业机器人的兴起和高铁的发展,功率器件逐渐模块化、集成化,功率不断加大,开关速度加快,成为区别于分立器件的新领域,大功率器件测试系统的市场需求持续增加。由于测试更大功率的器件如更高电压、更大电流的IGBT等需要开发更高电压的高压模块、更大功率的大电流模块,并需要在系统安全、可靠性等方面做更完善

的考虑,整体对耐高压、耐大电流和可靠性有严格的要求,整体技术壁垒高,具有一定的研发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国内大功率器件测试市场规模尚无公开数据,目前泰瑞达等国外龙头企业已拥有较为成熟的产品,并通过并购等手段进一步增强其优势地位,国内有部分厂家在研制相关测试设备,但与国际龙头企业相比,整体技术实力仍有较大差距,公司进入该领域市场可能面临激烈竞争。公司目前正在进行或即将开展多项大功率器件自动化测试系统的技术研发,尚需在超高压、大电流能力和高安全性、可靠性等方面攻克相关技术困难。若公司在未来无法克服相关技术困难,或相关技术无法形成测试系统投入量产使用,会影响公司产能的消化,从而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带来不利影响。如国内其他公司推出更具市场竞争力的大功率器件自动化测试系统,也将加剧该领域的市场竞争。

2、募投项目存在产能消化的风险

本次集成电路先进测试设备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之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达产后,将形成年产800套模拟及混合信号类集成电路自动化测试系统和200套SoC类集成电路自动化测试系统的生产能力。上述产能是基于当前的市场环境、客户需求及公司现有技术储备,在集成电路市场需求、公司客户基础、研发进度预期、原材料供应、生产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假设前提下作出的。

根据SEMI数据,2018年全球半导体测试设备整体市场规模约为56.33亿美元,其中,SoC类和数字集成电路测试设备市场规模约为25.49亿美元。根据赛迪顾问数据,2018年中国(大陆地区)模拟类集成电路测试系统市场规模为4.31亿元,SoC类集成电路测试系统市场规模为8.45亿元。上述募投项目所处市场现阶段规模较小,如未来全球模拟、数模混合和SoC类集成电路下游市场需求的增长不及预期,或模拟、数模混合和SoC类集成电路国产化进度不及预期,或全球模拟、数模混合和SoC类集成电路产业向中国大陆地区转移程度不及预期,将可能导致新增的模拟及混合信号类与SoC类集成电路自动化测试系统产能无法全部消化,产生部分生产设备和人员闲置的风险,对公司未来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3、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风险

2019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39,951.82万元,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100,000.00万元,是总资产规模的2.50倍。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资产规模、货币资金会大幅度增长,对公司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资金管理能力不能适应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未能及时调整、完善,不能对资金使用的关键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公司将面临内控风险。

4、关于发行人本次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后资产结构变重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使用35,706.94万元用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该项目建成后会显著增加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降低流动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比,公司可能面临资产管理、折旧和摊销金额增加等方面的挑战,如公司不能充分利用生产基地项目成功进行扩产进而提高公司销售额,则可能导致净利润下滑的风险。

(二)现阶段所在模拟测试领域市场容量相对较小和产品线较为单一的风险

相较于国外知名半导体测试机企业具有进入市场时间长、产品线齐全、所测产品覆盖广泛、品牌知名度高等先发优势,公司聚焦于模拟及混合信号类集成电路自动化测试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线较为单一,且其所处细分领域市场容量现阶段相对较小,根据赛迪顾问数据,2018年中国(大陆地区)模拟测试机市场规模为4.31亿元。若未来公司所处细分领域市场容量增长不及预期,或海外市场开拓不及预期将对公司整体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半导体行业周期及公司经营业绩可能下滑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属于半导体专用设备制造,且服务半导体行业从设计到封测的主要产业环节。半导体行业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具有周期性特征。如果全球及中国宏观经济增长大幅放缓,或行业景气度下滑,半导体厂商的资本性支出可能延缓或减少,对半导体测试系统的需求亦可能延缓或减少,将给公司的短期业绩带来一定的压力。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193.75万元、14,857.30万元、21,867.67万元和10,224.56万元。2018年第四季度以来,全球半导体行业出现周期性波动,根据WSTS预测,2019年全球半导体市场规模将呈现13.3%下滑,至4,065.9亿美

元。2019年1-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同比减少2,841.16万元,降幅为21.7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减少1,716.53万元,降幅为31.13%。随着新能源、电动汽车、5G、AI、物联网等新一轮科技逐渐走向产业化、国内芯片设计产业兴起和全球封测产业重心持续向国内转移,从长期来看,行业底部周期的影响是暂时性的,不会对公司长期发展造成显著影响,从近期来看,全球半导体市场正在逐渐回暖,根据WSTS数据,2019年5月全球半导体行业实现销售额330.6亿美元,同比跌幅维持15%,环比反弹1.9%,出现本年来的首次环比增长;根据WSTS预测,2020年全球半导体市场较2019年将增长4.8%至4,260.8亿美元。根据未经审计但经大信会计师审阅的财务报告,2019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0,116.69万元,较2018年1-9月同比增加10.8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137.09万元,较2018年1-9月同比增加2.2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098.17万元,较2018年1-9月同比上升

148.66万元。公司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有所上升,主要系随着2019年第二季度以来半导体行业逐渐回暖和半导体设备进口替代趋势的进一步加深,公司2019年三季度业绩表现良好,收入同比增长较大所致。

尽管公司2019年1-9月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有所增长,但如果行业周期发生不利的波动,或公司未来未能不断提高产品综合竞争力和客户满意程度,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将面临2019年度及未来经营业绩可能下滑的风险。

(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半导体设备行业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型行业,公司不能排除与竞争对手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亦不能排除公司的知识产权被侵权的可能,此类知识产权争端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公司产品出口海外市场,与国际竞争对手产生直接竞争。而通过专利争议方式阻挠竞争对手的市场拓展是国际市场通常采用的方式。2017年5月,某国外竞争对手聘请国外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发送律师函,提出公司在其所在国家出售、许诺销售、生产或使用STS系统的行为将构成对其相关专利的故意侵权,

属于非法行为;公司的STS系统也可能侵犯其在其他国家(包括中国)获得的一项或多项相应的海外专利;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并将持续对其造成重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希望就此类损害以及公司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任何损害获得公司的赔偿或其他救济,并要求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司聘请的律师进行了调查,并代表公司对上述主张进行了回应,双方律师进行了多轮沟通,自2018年3月公司聘请的律师发出最后一封回函后,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收到该竞争对手的进一步主张,上述专利争议事项未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根据该竞争对手律师来函所述,在其主张的7项专利中,有1项在中国注册有同族专利。公司对该项专利进行了技术分析,并向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提供了其可能在中国对应的同族专利的相关信息。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已于2019年5月9日出具《专利侵权分析意见书》,认为公司相关产品没有落入上述同族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一方面,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公司销往该竞争对手所在国家的产品的收入金额占公司各期主营业收入的比重均不超过3%,占比较小。另一方面,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合计金额占公司各期主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03%、10.74%、

12.89%和10.28%,占比也相对较小。

如未来知识产权争议进一步升级,公司可能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索赔、申诉或其他法律上的质疑,进而可能导致公司产生相关开支、支付损害赔偿及损害或延迟公司相关产品的研发、量产及销售进度,对公司未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除前述已披露的收到国外竞争对手律师函的情形外,公司不存在其他类似被控知识产权侵权或收到有关律师函主张公司其他类似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形。

(五)应收账款增加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4,201.94万元、4,324.14万元、3,557.05万元和6,497.21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9.09%、22.94%、14.73%

和18.32%,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54%、29.10%、16.27%和63.55%,公司报告期各期末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均在90%以上。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妥善处理应收账款资金回笼问题,将可能面临应收账款增加,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提高,从而影响当期经营业绩的风险。

(六)核心技术被赶超或替代的风险

公司所属的半导体测试机行业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的高科技行业,涵盖多门学科的综合技术应用,包括计算机、自动化、通信、电子和微电子等,在核心技术研发上具有研发周期长、研发风险高和研发投入大等特点。公司目前拥有Per PIN V/I源技术、高精度V/I源钳位控制技术在内的11项核心技术,若公司未来研发投入不足,或关键技术专利被抢注,将导致公司核心技术被赶超或替代的风险,对公司的技术优势造成不利影响。

(七)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79.99%、80.71%、82.15%和81.58%,毛利率较高且最近三年呈上升趋势。虽然公司产品技术门槛较高,产品竞争力较强,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但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改善产品性能并提高服务质量,将可能导致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下降,从而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出现下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1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0]93号文,同意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2020]47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华峰测控”,证券代码“688200”;其中13,243,079股股票将于2020年2月18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2月18日

(三)股票简称:华峰测控,扩位简称:华峰测控

(四)股票代码:688200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61,185,186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15,296,297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3,243,079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7,942,107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360,388股,为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获配股票数量为558,607股,中金公司丰众1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丰众12号资管计划”)获配股票数量为801,781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丰众12号资管计划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228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692,830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8.02%,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97%。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本次发行价格为107.41元/股,发行人上市时市值约为65.72亿元。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合计14,294.08万元,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Huafeng Test & Control Technology Co., 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4,588.8889万元法定代表人:郑连营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59号23号楼经营范围: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机械自动控制设备的制造(限分支机构经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半导体自动化测试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C35)电话:010-6372 5600传真:010-6372 5652电子邮箱:ir@accotest.com董事会秘书:孙镪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芯华投资持有公司1,822.955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73%,为公司控股股东。芯华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基本情况
住所天津市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二层209(TG第667号)
注册资本3,993.141210万元
实收资本3,993.14121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集成电路业、电子信息业、新技术和新材料业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5年11月5日
营业期限2015年11月5日至2045年11月4日

芯华投资为持股平台,除持有公司39.73%的股份外,未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也未从事其他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芯华投资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孙 铣703.76653017.62
2孙 镪417.58382310.46
3徐捷爽305.1399797.64
4蔡 琳253.7549526.35
5周 鹏236.5256525.92
6段宁远224.7063485.63
7王晓强224.7063485.63
8付卫东224.7063485.63
9肖 斌206.9329595.18
10周 伟134.8872883.38
11唐桂琴125.2751473.14
12刘惠鹏111.0836442.78
13陈爱华96.3027202.41
14魏世华83.6280002.09
15方汝华77.7585561.95
16赵铁周77.7585561.95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7王东光48.1513601.21
18王东海41.8140001.05
19尹诗龙41.8140001.05
20赵运坤41.8140001.05
21李朔男41.8140001.05
22郝瑞庭41.8140001.05
23王 梓41.8140001.05
24毛怀宇27.6000000.69
25袁 琰20.9070000.52
26周昊鹏20.9070000.52
27崔卫军20.9070000.52
28郑 华20.9070000.52
29齐 艳20.9070000.52
30刘学涛20.9070000.52
31庞 磊20.9070000.52
32金 晔15.6400000.39
合计3,993.141210100.00

芯华投资最近一年一期经大信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6月30日/2019年1-6月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总资产4,812.814,727.31
净资产4,287.404,201.91
净利润795.501,401.43

2、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孙铣、蔡琳、孙镪、付卫东、徐捷爽、王晓强、周鹏和王皓,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孙铣等八人基本情况如下:

孙铣,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101081949********,现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顾问。

蔡琳,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101081977********,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孙镪,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501031971********,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付卫东,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101081962********,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徐捷爽,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101101972********,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王晓强,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101011960********,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鹏,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525011975********,现任公司总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

王皓,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706021970********,现任公司销售经理。

本次发行前,孙铣、蔡琳、孙镪、付卫东、徐捷爽、王晓强、周鹏七人合计持有芯华投资59.25%的股权,芯华投资持有公司39.73%的股份,付卫东、王晓强、王皓持有公司6.39%的股份。孙铣、蔡琳、孙镪、付卫东、徐捷爽、王晓强、周鹏和王皓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共计46.12%的股份,高于公司第二大股东时代远望的持股比例(即30.80%)。

本次发行前,孙铣等八人均持续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除3名独立董事及2名外部董事外,其余4名董事由蔡琳、孙镪、付卫东和徐捷爽担任;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王晓强担任监事会主席。同时,蔡琳担任公司总经理,付卫东、徐捷爽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孙镪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周鹏担任公司总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王皓担任公司销售经理,孙铣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顾问。

为进一步确认孙铣等八人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孙铣等八人分别于2016年3月1日、2019年1月3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及《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采取一致行动,就相关事项的表决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同意,以表决方式决定,按照简单多数决原则(以一致行动人所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需代表其中过半数股份的表决权同意),做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方”)违反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或承诺,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导致中国证监会不认可协议各方对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关系),违约方必须按照其他守约方的要求(按照简单多数决原则作出决定,即以其他守约方所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需代表其中过半数股份的表决权同意),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在原协议和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其他守约方中的一方或多方,转让价格为违约方直接或间接取得公司股份的成本价格加上截至转让日期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协议有效期至公司成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起满36个月时终止,并且各方如无异议,协议有效期自终止之日起自动续期3年。

上述协议有效期届满后一致行动人各方如无异议将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如有一方提出异议,将本着有利于公司发展和稳定以及尊重个人利益和权利的原则进行处置,公司存在控制权变更的可能性,但综合孙铣等八人的历史合作情况、公司未来的发展趋势等因素,公司预计在协议有限期届满后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可能性较小,主要原因如下:

1、实际控制人孙铣等八人拥有一致的经营理念,相关一致行动、共同持股、任职分工和实际控制系在公司业务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形成,其提出异议及控制权变更的可能性较小。

2、虽然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但公司重大决策及日常生产经营始终以孙铣等八人为核心,已形成相对稳定和运行良好的决策机制和议事规则,并非仅依靠持有股权所形成的控制关系,不会因为部分一致行动人提出异议而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造成重大影响。

3、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后续经营中视需要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吸收新的核心成员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在内的方式,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2019年7月29日,时代远望出具《统一说明与承诺函》,承诺“本公司认可并尊重芯华投资作为华峰测控控股股东的地位,认可并尊重孙铣等八人作为华峰测控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不对上述主体在华峰测控经营发展中的实际控制地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且不谋求华峰测控的控制权。”

时代远望做出的上述说明与承诺函已经履行了其相应的审批程序,具体为:

2019年6月3日,时代远望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并形成了《总经理办公会纪要》(中时远〔2019〕12号),同意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有关事项出具承诺;同日,时代远望召开了第三届第63次董事会会议并形成决议,亦同意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有关事项出具承诺。

综上,近两年来孙铣等八人持续拥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治理结构健全有效。因此,孙铣、蔡琳、孙镪、付卫东、徐捷爽、王晓强、周鹏和王皓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由9名成员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现任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任职提名人选聘情况任期
1郑连营董事长时代远望华峰测控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2017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2日
2张洪彬董事时代远望
3蔡 琳董事芯华投资
4孙 镪董事芯华投资
5付卫东董事芯华投资
6徐捷爽董事芯华投资
7石振东独立董事芯华投资、时代远望
8梅运河独立董事芯华投资、时代远望
9肖忠实独立董事芯华投资、时代远望

公司的董事长由时代远望提名的非独立董事担任,公司报告期内曾适用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中均未规定董事长在董事会中享有特殊权利,董事长无超越现有公司治理的其他特权,航天科技集团、时代远望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相关协议安排。

上述董事的简历如下:

1、郑连营,男,196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5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机械设计专业,本科学历。1985年8月至1988年8月,任深圳精密模具制造公司技术员;1988年9月至1993年8月,任国营二〇〇厂设备处工程师;1993年9月至1996年7月,任国营二〇〇厂车间副主任;1996年8月至1997年12月,任国营二〇〇厂技术处处长;1997年12月至1999年1月,

任福州中信磁带塑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1月至2003年8月,任国营二〇〇厂民品总公司副总经理兼航天赛德总经理;2003年8月至2004年9月,任航天赛德总经理兼北京爱航工业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9月至2010年8月,任航天赛德总经理;2010年8月至2012年4月,任时代远望总工程师兼航天赛德总经理;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任时代远望党委副书记;2013年5月至2016年2月,任时代远望党委书记兼航天赛德董事、玲珑花园董事长;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任时代远望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兼航天赛德董事、玲珑花园董事长;2017年3月至今,任时代远望党委书记、总经理兼航天赛德董事长、玲珑花园董事长;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2、张洪彬,男,197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8年毕业于北京林业大学会计学专业,辅修计算机应用专业,2010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学历。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任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一研究院综合计划财务部助理员;1999年6月至2001年10月,任玲珑花园总经理助理;2001年10月至2003年3月,任玲珑花园副总经理;2003年3月至2009年5月,任时代远望财务部部长;2007年3月至2008年9月,任航天时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9年5月至2015年1月,任时代远望财务总监;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任天津天德减震器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至今任时代远望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15年4月至今任航天赛德董事;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3、蔡琳,女,197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8年7月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控制专业,2003年7月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电机工程专业,研究生学历。1998年1月至2002年12月,任公司市场部经理;2004年1月至2009年6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6月至2017年11月,任公司总经理;2017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4、孙镪,男,197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7年7月毕业于清华大学机械设计专业,研究生学历。1997年9月至2002年1月,任公司研发工程师;2002年1月至2009年6月,任公司总经理;2009年6月至2017年11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付卫东,男,196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0年毕业于北京轻工业学院计算机应用专业,本科学历。1993年1月至2017年8月,历任公司生产部、采购部经理;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6、徐捷爽,男,197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3年毕业于上海市科技高等专科学校(上海科技大学分部)电子元器件及应用专业,大专学历。1993年7月至1996年6月,任上海航天局第809研究所工程师;1996年6月至2008年3月,任北京科进特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总经理;2009年6月至2017年11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7、石振东,男,196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9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半导体物理与器件专业,2009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国际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学历。1989年8月至2003年12月,任首钢日电电子有限公司科长、部长;2004年1月至2007年8月,任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产品与测试技术部经理;2007年9月至2009年7月,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学习;2009年8月至2014年12月,任山东华芯半导体有限公司副总裁;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任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产业投资副总经理;2015年12月至2018年5月,任华夏芯(北京)通用处理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9月至今,任屹唐半导体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战略官;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8、梅运河,男,197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8年毕业于湖北农学院农业经济管理专业,201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研究生进修班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学历。2000年至2004年,任湖北隆兴长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2004年至2006年,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三峡分所审计师;2006年至2007年,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总部审计师;2008年至2012年6月,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部门副经理、项目经理;2012年7月至今任北京中弘盛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总经理;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9、肖忠实,男,196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工业会计专业,本科学历。1984年7月至1992年9月,任衡阳变

压器厂财务处副处长;1992年10月至1997年7月,任海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1997年8月至2000年2月,任海南广厦房地产交易中心经理;2000年3月至2003年4月,任美歌装饰财务经理;2003年5月至2005年5月,任宁波远望华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5年6月至2011年4月,任美歌装饰经理;2011年5月至今,任实博辉投资执行董事、经理;2014年2月至今,任北京方圆得顺能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监事;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职工监事。根据《公司章程》,监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现任监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任职提名人选聘情况任期
1王晓强监事会主席芯华投资华峰测控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2017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2日
2张 勇监事时代远望
3董庆刚监事时代远望
4崔卫军职工监事职工代表大会2017年11月6日 职工代表大会
5赵运坤职工监事职工代表大会

上述监事的简历如下:

1、王晓强,男,196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微电机专业,本科学历。1984年6月至1993年7月,任航天部国营二〇〇厂工程师;1993年8月至1995年4月,任北京格雷电子公司工程师;1995年5月至1997年8月,任北京市航天天人电子工程公司工程师;1997年9月至1999年9月,任北京思绿苑机电技术开发中心工程师;1999年10月至2017年11月,任公司研发经理;2018年3月至今,任芯华投资经理;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研发部经理。

2、张勇,男,197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0年毕业于首都经贸大学会计电算化专业,本科学历。2000年7月至2003年11月,任中国

远望(集团)总公司会计;2003年12月至2009年6月,任时代远望管理会计;2009年7月至2011年6月,任时代远望财务管理部副部长;2011年7月至2017年3月,任时代远望财务管理部部长;2017年4月至今,任时代远望副总经济师兼财务部部长;2016年1月至今,任玲珑花园董事;2017年3月至今,任航天赛德监事;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3、董庆刚,男,196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4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焊接材料及工艺专业,研究生学历。1990年7月至1994年10月,任鞍山钢铁公司研究所助理工程师;1994年10月至1997年9月,任中国航天电子基础技术研究院技术处副处长;1997年9月至2003年11月,任中国航天电子元器件公司总经理;2003年11月至今,任时代远望副总经理;2011年4月至2013年1月,任宁波远望华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1年4月至2013年1月,任宁波远望华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4、崔卫军,男,197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2年毕业于北京市电子技术工业学校电子技术专业,1998年毕业于成人电子信息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大专学历。1992年7月至2005年2月,任北京无线电仪器厂技术工程师;2005年3月至今,任公司技术工程师;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

5、赵运坤,男,198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8年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专业,研究生学历。2008年1月至2014年12月,任公司工程师;2015年1月至今,任公司研发部经理;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研发部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6名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任职任职期限
1蔡 琳总经理2017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2日
2孙 镪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付卫东副总经理
序号姓名任职任职期限
4徐捷爽副总经理
5齐 艳财务总监
6周 鹏总工程师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11月22日 (2019年6月4日,公司将总工程师列为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如下:

1、蔡琳、孙镪、付卫东、徐捷爽的简历请参见本节“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之“(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之“1、董事”。

2、齐艳,女,196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0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2009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学历。1990年8月至1993年12月,任国营二三九厂会计;1994年1月至1995年1月,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996年1月至1997年10月,任北京康信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经理;1997年10月至2003年2月,任北京东方百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3年2月至2005年2月,任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5年2月至2009年5月,任北京九城口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高级财务经理;2009年11月至2017年5月,任公司财务经理;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

3、周鹏,男,197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2年4月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科学与技术专业,研究生学历。2002年1月至2012年1月,任公司研发工程师;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总工程师。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后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含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的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公司职务对芯华投资的出资比例(%)通过芯华投资间接持有公司的权益比例(%)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限售期限
蔡 琳董事、总经理6.35481.89-36个月
孙 镪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10.45753.12-36个月
付卫东董事、副总经理5.62731.680.7236个月
徐捷爽董事、副总经理7.64162.28-36个月
王晓强监事会主席5.62731.680.7236个月
崔卫军职工监事0.52360.16-12个月
赵运坤职工监事、核心技术人员1.04710.31-12个月
齐 艳财务总监0.52360.16-12个月
周 鹏总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5.92331.76-36个月

注:“通过芯华投资间接持有公司的权益比例”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芯华投资的出资比例与芯华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的乘积。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发行后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含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的股份)如下:

姓名公司职务对芯华投资的出资比例(%)通过芯华投资间接持有公司的权益比例(%)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限售期限
赵运坤职工监事、核心技术人员1.04710.31-12个月
孙 铣核心技术人员17.62445.25-36个月
周 鹏总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5.92331.76-36个月
袁 琰核心技术人员0.52360.16-12个月
郝瑞庭核心技术人员1.04710.31-12个月
姓名公司职务对芯华投资的出资比例(%)通过芯华投资间接持有公司的权益比例(%)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限售期限
刘惠鹏核心技术人员2.78190.830.3612个月

注:“通过芯华投资间接持有公司的权益比例”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对芯华投资的出资比例与芯华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的乘积。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五、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公司存在员工持股情况,但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没有正在执行的对其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

六、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芯华投资的股东均在/曾在公司任职,芯华投资属于员工持股平台,但并非《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33号)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没有正在执行的员工持股计划。

(一)芯华投资的基本情况

项目基本情况
住所天津市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二层209(TG第667号)
注册资本3,993.141210万元
实收资本3,993.14121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集成电路业、电子信息业、新技术和新材料业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5年11月5日
营业期限2015年11月5日至2045年11月4日

(二)芯华投资的股权结构

芯华投资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孙 铣703.76653017.62
2孙 镪417.58382310.46
3徐捷爽305.1399797.64
4蔡 琳253.7549526.35
5周 鹏236.5256525.92
6段宁远224.7063485.63
7王晓强224.7063485.63
8付卫东224.7063485.63
9肖 斌206.9329595.18
10周 伟134.8872883.38
11唐桂琴125.2751473.14
12刘惠鹏111.0836442.78
13陈爱华96.3027202.41
14魏世华83.6280002.09
15方汝华77.7585561.95
16赵铁周77.7585561.95
17王东光48.1513601.21
18王东海41.8140001.05
19尹诗龙41.8140001.05
20赵运坤41.8140001.05
21李朔男41.8140001.05
22郝瑞庭41.8140001.05
23王 梓41.8140001.05
24毛怀宇27.6000000.69
25袁 琰20.9070000.52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26周昊鹏20.9070000.52
27崔卫军20.9070000.52
28郑 华20.9070000.52
29齐 艳20.9070000.52
30刘学涛20.9070000.52
31庞 磊20.9070000.52
32金 晔15.6400000.39
合计3,993.141210100.00

(三)限售安排

芯华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具体请参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有关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二)控股股东承诺”。

七、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姓名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 期限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1芯华投资18,229,55639.7318,229,55629.79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时代远望14,134,31630.8014,134,31623.10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深圳芯瑞3,888,8898.473,888,8896.36自2019年3月25日起36个月
4李 寅2,200,2844.792,200,2843.60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王 皓2,053,3234.472,053,3233.36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 /姓名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 期限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6唐桂琴1,334,4532.911,334,4532.18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陈爱华1,025,8332.241,025,8331.68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丰众12号 资管计划--801,7811.3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558,6070.9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10王东光512,9171.12512,9170.84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1段宁远439,6430.96439,6430.7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2付卫东439,6430.96439,6430.7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3王晓强439,6430.96439,6430.7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4肖 斌404,8690.88404,8690.66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5周 伟263,9100.58263,9100.4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6刘惠鹏217,3380.47217,3380.36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7方汝华152,1360.33152,1360.25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8赵铁周152,1360.33152,1360.25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9部分网下配售对象--692,8301.1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小计45,888,889100.0047,942,10778.36-
二、无限售流通股
1本次发行的社会公众股--13,243,07921.64-
总计45,888,889100.0061,185,186100.00-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八、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芯华投资18,229,55629.79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时代远望14,134,31623.10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深圳芯瑞3,888,8896.36自2019年3月25日起36个月
4李 寅2,200,2843.60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王 皓2,053,3233.36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6唐桂琴1,334,4532.18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陈爱华1,025,8331.68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丰众12号资管计划801,7811.3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558,6070.9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10王东光512,9170.84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合计44,739,95973.12-

九、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中金公司丰众1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情况如下:

(一)获配股票数量:801,781股

(二)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5.24%

(三)获配金额:86,119,297.21元

(四)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五)管理人:中金公司

(六)实际支配主体:中金公司

(七)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

序号姓名职务是否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实际缴纳金额(万元)参与比例
1孙铣顾问3003.47%
2蔡琳总经理6006.93%
3徐捷爽副总经理7008.09%
4孙镪副总经理、董秘4304.97%
5付卫东副总经理7008.09%
6周鹏总工程师2002.31%
7齐艳财务总监1001.16%
8郑华部门经理5005.78%
9汤应意资深销售经理2002.31%
10俞杭辉资深销售经理2002.31%
11王皓资深销售经理5005.78%
12刘惠鹏部门经理1701.96%
13赵运坤部门经理1601.85%
14王晶部门经理1802.08%
15王东海资深硬件工程师1501.73%
16毛怀宇资深硬件工程师1001.16%
17刘学涛资深硬件工程师1001.16%
18尹诗龙资深软件工程师2002.31%
19周伟资深软件工程师2002.31%
20李朔男部门经理3153.64%
21王晓强部门经理5005.78%
22赵铁周事业部总工1001.16%
23段宁远资深软件工程师1501.73%
24方汝华部门经理5005.78%
25周昊鹏应用开发主管2002.31%
26郝瑞庭资深硬件工程师2002.31%
27湛鹏部门经理1001.16%
28唐桂琴资深培训师2002.31%
29李杰调试主管2002.31%
30黄锦萍办公室主任2002.31%
31袁琰部门经理1001.16%
32崔卫军质量控制主管2002.31%
合计8,655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中金公司丰众1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十、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票数量:558,607股

(四)获配金额:59,999,977.87元

(五)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3.65%

(六)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5,296,297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07.41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72.5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3.50倍(按照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1.48元(按照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30.67元(按照公司2019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64,297.5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1,225.86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

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2月13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3-0000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2月13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185,186.00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61,185,186.00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为13,071.67万元,具体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用11,624.82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613.21万元;

3、律师费用241.51万元;

4、文件制作费:7.64万元;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531.13万元;

6、上市相关手续费用53.35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为8.55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51,225.86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3,775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1,360,388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89%。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11,509,455,5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2,950.76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294,5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600131%,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5,283,525股,放弃认购数量10,975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641,409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8,641,409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0,975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大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9]第3-00520号)。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1-9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19]第3-00007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9年三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期间,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经营规模、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金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0200296419200299465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110939178410503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110939178410702

(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39178410503,截至2020年2月13日,专户余额为24,410.32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科研创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义真、幸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华峰测控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华峰测控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华峰测控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贾义真、幸科

联系人:贾义真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贾义真:于2014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航发动力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保变电气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幸科:于2009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中联重科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中远航运A股配股、金健米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康缘药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及中远航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有关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如本承诺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在此期间以及本承诺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本承诺人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则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5、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6、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二)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芯华投资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三)公司股东深圳芯瑞承诺

公司股东深圳芯瑞现就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等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自本承诺人获得该股份之日(即2019年3月25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

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四)公司其他股东的承诺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深圳芯瑞外,公司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五)通过芯华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通过芯华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通过芯华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承诺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在此期间以及本承诺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通过芯华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承诺人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则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通过芯华投资间接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本承诺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不因本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限售与减持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选择如下一种或几种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若根据当时适用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司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1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20%。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约束措施

1、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上市后3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市后3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未达到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6个月,并自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返还给公司。拒不返还的,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40%。

(3)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3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即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未达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10%),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按上年度薪酬(税后)总和的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应当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扣减该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月税后薪酬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40%。

三、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及购回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事宜出具承诺如下:

l、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在公司收到上述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方将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上述公司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上述承诺为本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事宜出具承诺如下: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保荐机构、承销商承诺

保荐机构、承销商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事宜出具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本公司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承诺:如承诺人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大信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德和衡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中同华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将严格执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控股股东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承诺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三)实际控制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承诺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并将促使芯华投资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可能使即期回报有所摊薄的情况,公司将遵循和采取以下原则和措施,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高盈利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

1、积极提高公司竞争力,加强市场开拓

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积极开发半导体自动化测试系统领域新产品。同时,公司将不断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及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2、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和制度建设,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3、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的议案》,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机制以及股东的分红回报规划,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明确了现金分红优先于股利分红。

4、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充分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规划,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综

合竞争优势。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公司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求;本承诺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承诺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承诺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八、关于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1、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二)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回购工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购回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上述购回公司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份购回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股份购回公告,披露股份购回方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披露股份购回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购回工作。

(三)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并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回购、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股份回购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股份购回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股份购回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九、关于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约束措施承诺

(一)公司股东深圳芯瑞承诺

若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承诺事项,公司股东深圳芯瑞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本承诺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承诺人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并因此受到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或受到相关处罚,本承诺人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或协助执行相关处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若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承诺事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本承诺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承诺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公开披露本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2)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十、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承诺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峰测控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与华峰测控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或可能存在同业竞争企业的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2、本承诺人承诺不从事任何与华峰测控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且不会新设或收购与华峰测控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实体等。

3、若华峰测控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承诺人承诺将不与华峰测控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华峰测控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的,本承诺人承诺通过停止生产经营或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华峰测控经营等形式消除同业竞争。

4、本承诺人承诺不利用对华峰测控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华峰测控或其他股东正当利益的行为。

5、本承诺人将督促及本承诺人投资或控制的除华峰测控以外的其他企业、实体等同受本承诺的约束。

6、本承诺函旨在保证华峰测控全体股东之利益做出,且本承诺函的每一项承诺为独立可操作的承诺,任何一项承诺无效或被终止将不影响其他承诺的有效性。

7、该承诺自盖章之日生效,该承诺函所载各项承诺事项在本承诺人作为华峰测控股东期间,以及自本承诺人不再为华峰测控股东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承诺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峰测控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与华峰测控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或可能存在同业竞争企业的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2、本承诺人承诺不从事任何与华峰测控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且不会新设或收购与华峰测控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实体等。

3、若华峰测控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承诺人承诺将不与华峰测控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华峰测控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的,本承诺人承诺通过停止生产经营或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华峰测控经营等形式消除同业竞争。

4、本承诺人承诺不利用对华峰测控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华峰测控或其他股东正当利益的行为。

5、本承诺人将督促本承诺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承诺人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承诺人投资或控制的除华峰测控以外的其他企业、实体等同受本承诺的约束。

6、本承诺人承诺本承诺函旨在保证华峰测控全体股东之利益做出,且本承诺函的每一项承诺为独立可操作的承诺,任何一项承诺无效或被终止将不影响其他承诺的有效性。

7、该承诺自签字之日生效,该承诺函所载各项承诺事项在本承诺人作为华峰测控实际控制人期间,以及自本承诺人不再为华峰测控实际控制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十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芯华投资已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人作为华峰测控的股东期间,将尽量减少、规范与华峰测控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或因合理事由与华峰测控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承诺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峰测控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有关报批事宜;

3、本承诺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华峰测控及其他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不存在占用华峰测控资金或资产的情形,并承诺以后不以任何形式占用华峰测控资金或资产;

5、本承诺人将督促本承诺人投资或控制的除华峰测控以外的其他企业、实体等同受本承诺的约束;

6、本承诺人承诺本承诺函旨在保证华峰测控全体股东之利益做出,且本承诺函的每一项承诺为独立可操作的承诺,任何一项承诺无效或被终止将不影响其他承诺的有效性;

7、该承诺自签署日生效,该承诺函所载各项承诺事项在本承诺人作为华峰测控控股股东期间,以及自本承诺人不再为华峰测控控股股东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铣、蔡琳、孙镪、付卫东、徐捷爽、王晓强、周鹏和王皓已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将尽量减少、规范与华峰测控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或因合理事由与华峰测控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承诺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峰测控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有关报批事宜;

3、本承诺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华峰测控及其他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不存在占用华峰测控资金或资产的情形,并承诺以后不以任何形式占用华峰测控资金或资产;

5、本承诺人将督促本承诺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承诺人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承诺人投资或控制的除华峰测控以外的其他企业、实体等同受本承诺的约束;

6、本承诺人承诺本承诺函旨在保证华峰测控全体股东之利益做出,且本承诺函的每一项承诺为独立可操作的承诺,任何一项承诺无效或被终止将不影响其他承诺的有效性;

7、该承诺自签字之日生效,该承诺函所载各项承诺事项在本承诺人作为华峰测控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自本承诺人不再为华峰测控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持有公司5%股份的主要股东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持有华峰测控5%股份的股东深圳芯瑞、时代远望已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承诺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华峰测控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承诺人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将尽量减少、规范与华峰测控之间产生新增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华峰测控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损害华峰测控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承诺人承诺不会通过股东身份滥用权利,损害华峰测控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华峰测控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承诺人承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承诺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华峰测控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承诺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尽量减少、规范与华峰测控之间产生新增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华峰测控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华峰测控经营决策权损害华峰测控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承诺人承诺不会通过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滥用权利,损害华峰测控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华峰测控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承诺人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已分别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做出了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不存在欺诈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等承诺,并提出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已分别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做出了股份锁定和减持承诺,相关承诺事项符合《上市规则》第四节“股份减持”的规定;另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不存在欺诈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等承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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