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A股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有利于稳定投资者的投资预期,传达成长信心,维护公司股价与广大投资者利益,切实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的整体价值。
3、公司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实施回购股份(A股股份)事项。(下接独立董事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俞小莉 楼狄明 金章罗 徐小芳
二○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