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30,386,666.67元
? 公司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仅严格遵照委托人指令处理相关事务,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西南证券鑫沅质押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该资管计划)管理人,按照该资管计划委托人指令,于2018年11月16日代表该资管计划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新光圆成(股票代码:002147)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承担违约责任。2018年11月1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渝民初189号),决定立案受理(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8)),后续该案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7民初156号),判决如下:
(一)确认公司对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本金8亿元、利息
47226666.67元、违约金82460000元,合计929686666.67元的债权;
(二)确认公司对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律师费债权70万元;
(三)确认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175382658股新光圆成股票(证券代码002147)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4824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公司作为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仅严格遵照委托人指令处理相关事务,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上述案件未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造成影响,公司各项债券均按期足额付息兑付,未发生违约情况。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