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科创”)提供总额不超过 50,000 万元担保的对象为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同时提供反担保措施,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力合科创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所属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建 黄亚英 张汉斌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