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对《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科创”)向其控股子公司深圳力合报业大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报业”)和惠州力合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力合”)提供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的担保是为满足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力合报业、惠州力合及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力合报业、惠州力合为力合科创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且力合报业、惠州力合同时为本次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措施,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力合科创为其下属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启云 居学成 张汉斌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