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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翰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11

股票简称:映翰通 股票代码:688080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InHand Networks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3号楼5层501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二〇二〇年二月

特别提示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映翰通”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0年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数为52,428,786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1,926,50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7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价下跌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止2020年1月17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3.95倍。

本次发行价格27.63元/股对应的发行市盈率为32.3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43.95倍,但仍然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

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智能配电网监测系统产品最终客户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的销售额分别为994.52万元、3887.32万元、7491.34万元、2651.87万元,占该产品比重分别为94.64%、90.68%、83.47%、77.96%。报告期内,智能售货控制系统产品销售给大连富士冰山自动售货机有限公司的销售额分别为436.42万元、3,170.01万元、2,192.58万元、662.76万元,占该产品比重分别为19.35%、55.94%、54.59%、

51.11%。公司智能配电网状态监测系统和智能售货控制系统相关产品客户较为集中,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效益发生波动,或由于其他原因影响其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二)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及应收账款周转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且报告期内逐年下降的风险

(1)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原值分别为3,671.60万元、9,903.25万元、11,615.45万元、12,637.82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24.79%、35.54%、36.15%、35.50%。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6月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378.15万元、9,242.92万元、10,839.72万元、12,001.25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3.36%、

40.32%、39.21%、96.92%。应收账款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应收账款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但由于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且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较高,如不能及时收回或发生坏账,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以2019年1-6月经营业绩为例,公司应收账款账面原值为12,637.82万元,其中1年以内与1-2年账龄应收账款账面原值分别为11,615.94万元、799.25万元。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对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依次计提2.03%、24.51%、57.1%、100%坏账准备,如果公司客户销售回款放慢,期末1年以内应收账款由目前的91.91%下降至85%、80%,并转为1-2年账龄应收账款,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将由此增加196.16万元、338.21万元,若有更

多比例的应收账款转变为2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公司经营业绩将会受到更大程度不利影响。

(2)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6月,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4.58次、3.38次、2.57次、1.02次,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重逐年增加,应收账款周转率逐年下降,可能导致公司营运资金周转压力增加,对公司资金状况产生不利影响。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绝对金额将逐步增加,如公司采取的收款措施不力或客户信用发生变化,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将加大。

(三)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2016 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6月,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8.89%、

44.18%、46.43%、50.70%,毛利率波动较大。报告期,公司产品毛利率对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假定产品的销售数量、各项成本及费用等因素保持不变,主要产品价格下滑5%对公司主要产品毛利及毛利率(毛利率变动额)的影响情况如下:

产品 名称2019年1-6月2018 年度2017 年度2016 年度平均值
毛利毛利率毛利毛利率毛利毛利率毛利毛利率毛利毛利率
工业物联网通信产品-8.87%-2.29%-9.41%-2.47%-10.11%-2.66%-9.79%-2.57%-9.54%-2.50%
智能配电网状态监测系统产品-11.60%-3.00%-11.72%-3.02%-9.75%-2.56%-9.31%-2.44%-10.60%-2.75%
智能售货控制系统产品-12.13%-3.09%-14.45%-3.44%-20.60%-3.99%-14.63%-3.46%-15.45%-3.50%

如果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市场竞争格局、原材料及生产成本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且公司无法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将存在下降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

(四)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属技术密集型行业,掌握行业核心技术与保持核心技术团队稳定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但物联网行业技术更新快、人员流动性高,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以及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展,若公司不能吸引到业务快速发展所需的人才或者公司核心骨干人员流失,将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1月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0号”文同意注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41号)批准,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映翰通”,证券代码为“688080”;11,926,502股股票将于2020年2月12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2月12日

(三)股票简称:映翰通;扩位简称:映翰通网络

(四)股票代码:68808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2,428,786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3,107,197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1,926,502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0,502,284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655,360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限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241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525,335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03%,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22%。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

款规定的市值财务指标:“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作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具体上市标准。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13,107,19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27.63元/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52,428,786股,发行完成后的总市值为14.49亿元,不低于10亿元。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19JNA40166),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孰低原则,2018年和2017年发行人净利润分别为4,473.01万元和3,229.81万元,合计7,702.82万元;公司2018年的营业收入为27,643.32万元。

综上,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InHand Networks Technology Co., Ltd.注册资本:3,932.1589万元(本次发行前)、5,242.8786万元(本次发行后)法定代表人:李明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5月29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10月8日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3号楼5 层501室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通信技术产品及配件、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电力自动化系统及相关电力系统自动化产品的开发、设计、委托加工;委托加工、生产通信技术产品及配件、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的开发、生产(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实行定点生产销售有效期至2020年05月30日);销售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并通过指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的商用密码产品(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0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主营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工业物联网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为客户提供工业物联网通信(M2M)产品以及物联网(IoT)领域“云+端”整体解决方案。联系电话:010-84170010

传真号码:010-84170089公司网址:www.inhand.com.cn电子邮箱:zhongcheng@inhand.com.cn投资者关系:证券部信息披露负责人:钟成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李明直接持有公司26.6263%股份,李明之妻李红雨直接持有公司10.5264%股份。李明与李红雨夫妇合计直接持有公司37.1527%股份,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明先生,1970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中欧国际商学院EMBA硕士研究生。1992年9月至1994年4月,历任成都利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技术部主管;1994年5月至1999年12月,历任美国莫迪康公司北京办事处销售工程师、技术支持经理、自动化客户部经理;2000年1月至2006年12月,历任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LEC事业部总经理、中国自动化中心总经理;2007年1月至2009年8月,任施耐德电气风险投资(中国)投资合伙人;2001年5月至今,任映翰通有限及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InHand Networks, Inc.总裁、佛山宜所董事长。

李红雨女士,1969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师范大学本科学历。1991年6月至1995年9月,任成都蜀都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职员;1997年9月至1999年12月,任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市场部经理;2001年5月至今,历任映翰通有限及公司总经理、董事。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嘉兴映翰通董事长、大连碧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火虹云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本次发行后,李明直接持有公司19.9697%股份,李明之妻李红雨直接持有公司7.8948%股份。李明与李红雨夫妇合计直接持有公司27.8645%股份,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其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性别职务提名人任期起止日期
1李明董事长董事会2019.10.21-2022.10.20
2李红雨董事、总经理董事会2019.10.21-2022.10.20
3钟成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2019.10.21-2022.10.20
4韩传俊董事、副总经理、研发主管董事会2019.10.21-2022.10.20
5吴红蓉董事董事会2019.10.21-2022.10.20
6任佳独立董事董事会2019.10.21-2022.10.20
7王展独立董事董事会2019.10.21-2022.10.20
8周顺祥独立董事董事会2019.10.21-2022.10.20

1名,监事会主席1名。公司监事及其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性别职务提名人任期起止日期
1朱宇明监事会主席公司股东2019.10.21-2022.10.20
2戴义波监事公司股东2019.10.21-2022.10.20
3闫姗职工代表监事公司员工2019.10.21-2022.10.20
序号姓名性别职务任期起止日期
1李红雨董事、总经理2019.10.21-2022.10.20
2韩传俊董事、副总经理、研发主管2019.10.21-2022.10.20
3钟成董事、董事会秘书2019.10.21-2022.10.20
4俞映君财务负责人2019.10.21-2022.10.20
序号姓名公司职务
1李明董事长
2张建良技术总监
3韩传俊董事、副总经理、研发主管
4张立殷研发主管
5郑毅彬研发主管
6戴义波监事、研发主管
7李居昌研发部门硬件组主管
8吴才龙数通产品组研发主管
9姚蔷算法工程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李明董事长10,469,87019.97%
李红雨董事、总经理4,139,1307.89%
钟成董事、董事会秘书404,5800.77%
韩传俊董事、副总经理、研发主管2,490,7104.75%
朱宇明监事会主席112,3400.21%
戴义波监事170,4200.33%
俞映君财务负责人70,3700.13%
张建良技术总监1,581,8703.02%
张立殷研发主管190,5400.36%
郑毅彬研发主管120,9010.23%
李居昌硬件组研发主管104,4710.20%
吴才龙数通产品组研发主管52,3310.10%
姓名职务亲属关系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方式
李莉李红雨之姐45,0000.09%直接持股
杨颖员工张建良之妻21,0360.04%直接持股
吴仕行销售经理张建良妹夫3,7770.01%直接持股
包铃销售经理张立殷之妻58,7770.11%直接持股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限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情况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无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9,321,589股,本次公开发行13,107,19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1李明10,469,87026.626310,469,87019.969736个月
2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311,72010.96534,311,7208.224012个月
3李红雨4,139,13010.52644,139,1307.894836个月
4深圳市优尼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南山阿斯特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25,2406.42202,525,2404.816512个月
5韩传俊2,490,7106.33422,490,7104.750712个月
6姚立生2,101,8705.34532,101,8704.009012个月
7张建良1,581,8704.02291,581,8703.017212个月
8上海沣时扬创业投资中心(有1,058,0002.69061,058,0002.018012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限合伙)

9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57,0002.68811,057,0002.016112个月
10北京飞图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786,0001.9989786,0001.499212个月
11李莉45,0000.114445,0000.085836个月
12其他(167名)8,755,17922.26568,755,17916.699212个月
13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655,3601.250024个月
14网下限售股份--525,3351.00206个月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1,926,50222.7480-
合计39,321,58910052,428,786100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1李明10,469,87019.969736个月
2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311,7208.224012个月
3李红雨4,139,1307.894836个月
4深圳市优尼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南山阿斯特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25,2404.816512个月
5韩传俊2,490,7104.750712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6姚立生2,101,8704.009012个月
7张建良1,581,8703.017212个月
8上海沣时扬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058,0002.018012个月
9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57,0002.016112个月
10北京飞图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786,0001.499212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13,107,197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7.63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32.3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45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85元/股(按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1.30元/股(按2019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62,151,853.11元。

(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己于2020年2月5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0JNA40011《验资报告》。

九、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为4,843.13万元(不含税),发行费用包括:

项目金额
保荐承销费用3,621.52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518.87万元
律师费用158.49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信息披露费用508.02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36.23万元
发行费用合计4,843.13万元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55,360股,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5%。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976,5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4,942,635股,放弃认购数量33,865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7,475,337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7,475,337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33,865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信息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XYZH/2019JNA40166”《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告审阅》,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XYZH/2019JNA40173号”《审阅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另行披露2019年三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19年业绩预测

发行人根据2019年 1-9月及审计截止日期后的经营情况,预计 2019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28,500-31,50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5,068-5,46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4,768-5,168万元。公司 2019 年度的主要经营数据预测值未经审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预测2018年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28,500-31,50027,643.323.10%-13.95%
净利润5,100-5,5004,602.6510.81%-19.5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68-5,4684,654.608.88%-17.4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768-5,1684,473.016.59%-15.54%

2019 年度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公司预计实现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18 年同期均有所增长。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稳定,在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体路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上交所)》、《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人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对应募投项目名称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110906827310909智能售货控制系统升级项目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110906827310210工业物联网通信产品升级项目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望京支行110906827310207补充流动资金+超募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支行03004060848智能储罐远程监测(RTM)系统研发项目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支行03004060767智能配电网状态监测系统升级项目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35250188009451302智能车联网系统研发项目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35250188009451481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如华、文光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五、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 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峻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344
保荐代表人马如华、文光侠
项目协办人宋钊

文光侠:光大证券投资银行部资深董事,保荐代表人,硕士,曾就职于第一创业证券。主要负责或参与了希努尔、齐峰股份、新嘉联电子以及中矿环保等IPO项目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工作;负责或参与了威孚高科定向增发项目;负责参与了三金玻璃、圣阳实业及嘉利科技等公司的改制辅导等上市前期工作;作为签字负责人完成了自然科技、视酷伟业、晶珠藏药、香巴林卡等项目的新三板挂牌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明、李红雨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该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4)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自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减持股份的,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拟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照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李红雨之姐李莉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韩传俊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该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4)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自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减持股份的,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

行减持。本人拟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照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德丰杰清洁、南山阿斯特、姚立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减持股份的,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企业/本人拟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照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4、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出具的承诺

间接或直接持有发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明、李红雨、钟成、韩传俊、俞映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该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4)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照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5、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出具的承诺

间接或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朱宇明、戴义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

售条件自动按照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6、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股东出具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照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7、其他股东出具的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注: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发行人所有股东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2019年4月9日,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1、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条件

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以下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选用上述方式时应考虑:①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②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将按以下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①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序,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启动第二顺序:

若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若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后,但公司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启动第三顺序:

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3)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①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回购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股份应满足《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股票回购的有关条件和要求。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一年度内回购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果本项规定与前项资金规定有冲突,按照本项规定执行。

在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股票方案:

A.通过实施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继续回购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股票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增持前一年税后薪酬或当年现金分红的 20%(孰高),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本人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50%及现金分红总额。

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

A.通过实施公司股票增持方案,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间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增持股票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个交易日内实

施完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或现金分红的20%(孰高)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50%及现金分红总额。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

A.通过实施公司股票增持方案,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如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占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5、稳定股价的相关约束措施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非独立且在公司任职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承诺函,

则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任职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预案的规定提出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义务,否则公司有权将未履行义务相等金额的现金分红、应付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任职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公司可以依法更换、解聘相关人员。

(3)预案中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由相关主体提出,并由公司依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即构成相关主体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公开承诺,如达到实施条件而无合理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承诺愿意遵守和执行上述稳定股价预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明、李红雨承诺:(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适用情况,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用于工业物联网通信产品升级、智能配电网状态监测系统升级、智能售货控制系统升级、研发中心建设、智能储罐远程监测(RTM)系统研发、智能车联网系统研发,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提高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加大研发投入,重视人才引进和培养,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工业物联网产品和物联网整体解决方案的销售,公司产品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一直以来公司十分重视对研发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公司将通过引进人才、研发新产品等方式,不断通过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保证公司在深刻理解客户需求基础上持续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和现有产品升级,以保持公司的持续技术领先地位,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因本次公开发行被摊薄的股东回报。

(4)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将不断完善产品研发流程,加强从了解客户需求、研发立项、制定研发预算、产品测试等关键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强化公司费用的预算管理、额度管理和内控管理,在全面有效的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不断提升利润水平。

(5)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及股东回报等各个因素基础上,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了《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并制定了《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以及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6)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监事会能够充分发挥监督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确保《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

①本公司承诺确保《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中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切实履行。

②本公司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③本公司将严格监督公司管理层履行相关职责,督促公司管理层进行预算管理并严格执行。

④本公司将积极督促公司管理层及时履行其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

⑤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公司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制定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李明、李红雨承诺:

为确保《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③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⑤本人将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⑦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

⑧本人将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a.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指定报刊上公开做出解释并道歉;b.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其他股东的补偿责任;c.无条件接受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确保《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③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⑤本人将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⑦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

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

⑧本人将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a.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指定报刊上公开做出解释并道歉;b.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c.无条件接受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以及《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以及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遵守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以及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且未来在审议该股利分配计划项下的具体利润分配议案时参加股东大会并投赞成票。

若本人违反承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六、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在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及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4)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相关承诺

光大证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光大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光大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的相关承诺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的相关承诺

本所出具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的相关承诺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发行人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发行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发行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将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人将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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