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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邦家居独立董事关于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11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相关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本次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董事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董事会按照《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2020年2月1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10名激励对象授予474.9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易德伟、张传明、胡亚南2020年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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