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1月23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0年2月10日14:00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2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司文培先生主持。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54,200,9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345%,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6.3105%。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0.0000%。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54,200,9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345%,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6.3105%。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7%,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0.0007%。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强律师、叶慧敏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与关联方财务公司开展综合金融业务服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200,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拟向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194,5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涉议案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强律师、叶慧敏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