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作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质的事前审议,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司拟聘请审计机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 慧 方先丽 黄 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