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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迪: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11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20-1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

2018年5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54);2018年6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年6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79、2018-107);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2月23日、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26日、2019年8月2日、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4、2019-10、2019-11、2019-21、2019-28、2019-34、2019-38、2019-75、2019-79、2019-90、2019-103、2019-113、2019-118、2019-131);2020年1月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19-141,下称《2019-141公告》)。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2月5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合计2226件,较《2019-141公告》新增22起。其中融资纠纷案件共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计104件,较《2019-141公告》新增0起;买卖、建设工程施工、运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343起,较《2019-141公告》新增0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416起,较《2019-141公告》新增7起;燃料买卖案件1363起,较《2019-141公告》新增15起。所涉诉讼、仲裁案件标的金额为657.59万元。新增22起诉讼、仲裁案件中无200万元(含)以上大额合同纠纷案件。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

截至2020年2月5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或执行的案件96件,较《2019-141公告》新增案件2件。详见附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2019年12月31日-2020年2月5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公司将持续根据公司相关工作梳理情况,不定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2020年2月5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共涉及金额148.77亿元,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由于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

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2月10日

附件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

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2019年12月31日-2020年2月5日)

序号案号申请人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1(2018)鄂01民初4695号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约2392.81万元
裁决 结果裁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17.3万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95.865万元;二、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1.3万元及迟延付款违约佥14.565万元;三、被告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支付诉论保全保险费9600元;四、驳回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440.50 元,由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000元,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440.50元。保全费50000元,由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上诉,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2(2018)鄂01执1022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 结果裁决如下: 终结包头市路诚公证处(2018)包路诚证执字第12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包头市路诚公证处(2018)包路诚证执字第12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下达单位:案由标的金额
3(2019)鄂01执4047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执行 结果执行通知书: 你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的(2019)鄂01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本院(2019)鄂01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下达单位:案由标的金额
4(2019)鄂01执4185号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 结果执行通知书: 你们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2018)鄂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9年10月1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鄂执46号执行裁定,由本院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初124号民事判决。2019 年11月20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鄂01执4185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民初 1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
序号案号申请人被申请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5(2019)鄂1024民初805号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工程款1220.6665万元
裁决 结果裁决如下: 一、被告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款1220. 6665万元,并以该数额为基数从2019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4. 35%支付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其在本案中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款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第三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款1220. 6656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上列具有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2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6400元,由被告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6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6(2019)赣08执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进出口银行被执行人:永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 结果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2019)赣洪江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序号案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7(2019)沪02执异20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合同纠纷/
执行 结果在本院执行上海国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公司”)与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陵凯迪公司”)、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利凯迪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薪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凯迪科技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19)沪02执2号(以下简称“执2号”)案件中相关委托评估的执行行为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裁定如下: 驳回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8(2019)皖01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被执行人: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迫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 结果申请执行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望江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皖0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9(2020) 津02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迫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 结果本院在执行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津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在诉讼保全阶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上述冻结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依法拍卖、变卖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安仁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10(2020)津0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迫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 结果本院在执行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8)津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在诉讼保全阶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上述冻结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依法拍卖、变卖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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