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全资孙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全资孙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全资孙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黄 辉
杜 杰
柴艺娜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