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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06

2020014

当事人: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致魔芋),住所地:湖北省长阳经济开发区长阳大道 438 号。

唐华林,男,1970年7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一致魔芋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8年10月25日,实际控制人吴平所持公司股份1,920万股办理了质押手续,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4.86%;2018年8月8日及2019年8月2日,实际控制人李力所持公司股份1,040万股办理了质押手续,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4.30%。吴平和李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股权质押发生时,两人股份均处于质押状态,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公司总股本的69.16%,如果上

述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一致魔芋分别于2018年11月1日、2018年11月1日及2019年8月14日补充披露上述股份质押事项,此外,公司披露李力股权质押情况时,对控制权变动的影响判断不准确,于2019年11月7日更正相关公告。

一致魔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唐华林知悉但未及时、准确披露上述事项,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一致魔芋、唐华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代章)

2020年2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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