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及其摘要以及签订的其他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结果为基础,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原则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四、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董事会审议和披露重大资产出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承担本次交易审计、评估工作的中介机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本次重组的审计、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本次重组各方及公司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进行评估以及估值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
六、针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涉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1、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经办评估师与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无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的评估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本次资产转让提供价值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并采用一种评估方法作为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本次交易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结果为基础,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且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一致,评估定价公允。
七、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本次重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董事会就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程龙生 周 辉
钟节平 朱正洪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