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回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审慎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1.5亿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赎回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赎回有关事项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赎回有关事项考虑到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符合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1.5亿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赎回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春锦 余海龙 贾谌 郑昌泓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