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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杰电气: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31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律师工作报告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无国界26号楼9层 邮编:610000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Hi-Tech Zone,Chengdu, China

电话/Tel: +86 28 86119970 传真/Fax: +86 28 8611982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

3-3-2-1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部分 引言 ...... 6

一、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 6

二、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的过程 ...... 7

三、律师工作报告的声明事项 ...... 9

第二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 11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5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4

六、发起人和股东 ...... 2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35

八、发行人的业务 ...... 5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6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74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76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7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7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8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8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8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9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9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95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96

二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 96

3-3-2-2二十三、结论意见 ...... 97

第三部分 签章页 ...... 99

附件一: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情况 ...... 100

附件二: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 109

附件三: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财政补贴的情况 ...... 111

3-3-2-3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本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发行人/英杰电气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A股在中国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股票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
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报告期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1-6月
英杰有限四川英杰电气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曾用名为“德阳市阳光电气有限公司”“四川德阳阳光电气有限公司”
蔚宇电气四川蔚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曾用名为“四川蔚宇微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英杰晨冉四川英杰晨冉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谱润三期上海谱润三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鹰宏公司德阳鹰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商标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四川省工商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德阳市工商局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德阳市环保局四川省德阳市环境保护局
德阳市地税局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
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德阳市经开区国税局四川省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德阳市经开区环保和安监局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德阳经开区住建局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浩/本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瑞岳华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3-2-4

中瑞岳华四川分所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分所
中瑞岳华(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
瑞华会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2013年7月由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设立,并承继和履行中瑞岳华继续有效业务的责任、权利、义务
瑞华会计所四川分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
中威正信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报告/本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并申报的《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瑞华会计所为本次发行上市于2018年9月28日出具的“瑞华审字[2018] 51050020号”《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内控鉴证报告》瑞华会计所为本次发行上市于2018年9月28日出具的“瑞华核字[2018] 51050023号”《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纳税审核报告》瑞华会计所为本次发行上市于2018年9月28日出具的“瑞华核字[2018]51050022号”《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验资复核报告》中瑞岳华于2011年5月6日出具的“中瑞岳华验字[2011]第067号”《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前历次验资的复核报告》
《公司章程》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定的公司章程(经发行人2018年8月15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实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3-2-5

十次会议修正)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首发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8修正)
《新股发行改革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号)
《适用意见第1号》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监法律字[2007]15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令第41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报告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中的出资比例、持股比例等若出现合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3-3-2-6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致: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依据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担任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了《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及《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本所前身为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经司法主管部门批准于2012年4月更名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作为一家大型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始终贯彻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的执业宗旨,专业化的分工和团队式的服务能够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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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曾先后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成都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

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再融资,担任公司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公司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担任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者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关证券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为各类大型企业集团、房地产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政府及政府机构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代理客户参加其他各类的民事、经济方面的非诉讼事务及诉讼和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报告的签名律师为刘小进律师、郭晓锋律师、李双玲律师,相关情况及联系方式如下:

刘小进律师: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律硕士学位,现持有四川省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证号为1510120061058099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无国界商务中心26号楼9层,办公电话:028-86119970,传真:028-86119827,邮箱:liuxiaojin@grandall.com.cn。

郭晓锋律师: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学位,现持有四川省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证号为15101201510730509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无国界商务中心26号楼9层,办公电话:028-86119970,传真:028-86119827,邮箱:guoxiaofeng@grandall.com.cn。

李双玲律师: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学位,现持有四川省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证号为1510120141182895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无国界商务中心26号楼9层,办公电话:028-86119970,传真:028-86119827,邮箱:lishuangling@grandall.com.cn。

二、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的过程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正式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后,对本次发行上市进行了深入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所律师首先向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发出了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提出了作为发行人专项法律顾问需了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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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清单发出后,本所律师根据工作进程需要进驻发行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调查方法包括:对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提供的文件进行核查,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及调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的文件,对需现场调查的事实进行现场勘察,对某些无独立第三方证据支持的事实与相关主体进行访谈、谈话并由该等主体出具相应的说明及承诺等。本所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涵盖了《法律意见书》和本报告涉及的所有相关问题,审阅的文件包括:

(一)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资格的文件,包括:相关主体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相关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等;

(二)涉及发行人持有的相关证照,包括: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从事相关经营的许可证书等;

(三)涉及发行人设立及历史沿革的文件,包括:发行人设立或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协议、决议、会议记录等,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变更的相关批准、协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四)涉及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独立性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包括:相关方对于关联关系的答复、可用于判断关联关系的相关主体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和具体从事业务的文件、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所存在交易的合同及相关关联方所出具的不竞争承诺等;

(五)涉及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文件,包括相关资产的产权证明等;

(六)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即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发行人为一方的重大协议;

(七)涉及发行人历次重大资产变化的文件,包括:相关协议、决议等;

(八)涉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变化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最初的公司章程及其历次修订的公司章程、作出该等修订的相关会议决议等;

(九)涉及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运作的文件,包括:组织机构图、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等;

(十)相关的财务文件,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及其他相关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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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涉及发行人税务、环保、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等文件,包括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十二)涉及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和业务发展目标的文件,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应可行性研究报告、登记备案文件、相关协议、相关会议决议、发行人对业务发展目标作出的相关描述等;

(十三)涉及发行人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的文件,包括: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访谈记录及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相关诉讼仲裁的诉状、答辩书、证据材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等;

(十四)《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十五)其他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

本所律师参加了由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相关协调会,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了一系列意见和建议。

在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参与了对发行人进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行和发行上市的辅导工作,协助发行人建全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行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在工作过程中,在根据事实确信发行人已经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后,本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本报告,与此同时本所律师制作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底稿并留存于本所。

本所律师在本项目中的累计有效工作时间约为1500个小时。

三、律师工作报告的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报告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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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本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法律意见书》和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报告依据我国现行有效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出具。

(四)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报告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所律师系基于发行人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报告。

(五)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报告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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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

2018年7月30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及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关于制定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年)的议案》《关于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回购和赔偿承诺的议案》《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议案,并决定召开发行人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审议该等议案。2018年7月30日,发行人董事会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

2018年8月15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2名,代表股份4,750万股,占发行人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主要包括:《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及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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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关于制定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年)的议案》 《关于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回购和赔偿承诺的议案》《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议案。根据该等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发行主体:由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2. 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3. 每股股票面值:人民币1.00元。

4.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1,58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均为新股发行,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准。

5. 拟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6.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7. 定价方式: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8. 发行方式: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9. 股东公开发售的具体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现有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10. 募集资金用途: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1电力电子产品扩建技术改造项目23,882.9823,8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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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2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6,767.606,767.60
合 计30,650.5830,650.58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小于拟投资项目总额,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解决。公司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以自有资金对上述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前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由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该等项目的自筹资金。

11. 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12.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本次发行前公司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13.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具体事宜。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对董事会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事宜的议案》,发行人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对董事会作出如下授权:

1.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根据情况确定本次公开发行的具体发行时间、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发行方式等相关事宜;

2. 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组织本次发行有关的申请材料,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于获准发行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的申请;批准、签署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各项文件、协议、合约;全权回复证券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3. 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

4. 根据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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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的迫切性,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决定优先实施的项目;

6. 在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股票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根据新政策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订、报送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调整募集资金规模及投资项目等,并继续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事宜;

7.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修订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公开承诺;

8. 本次发行完成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并办理本次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事宜;

9.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修订、公司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10. 办理和实施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其他事宜;

11. 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所作出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决议内容,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其对董事会作出的上述授权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的程序及范围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获得了其必要的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由英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现持有德阳市工商局于2015年12月18日签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9151060020515584XN”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为:

公司名称: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686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

注册资本:4,750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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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工业电气控制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销售;家用电器及电器装置、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销售及进出口贸易;机械加工;机电制造安装技术咨询服务,软件的技术研究及销售(限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1996年01月16日营业期限:1996年01月16日至长期

(二)发行人系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设立至今,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 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6.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由英杰有限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后发行新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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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 根据发行人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均为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认股人所认购股份均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对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对象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如本报告“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经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与瑞华会计所负责发行人审计工作的会计师访谈,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与瑞华会计所负责发行人审计工作的会计师访谈,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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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为4,750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发行不超过1,584万股股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说明以及工商、税务、土地、劳动社保、住房公积金、质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经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与瑞华会计所负责发行人审计工作的会计师访谈,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如本报告“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系由英杰有限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英杰有限1996年1月16日成立之日起算,持续经营已超过三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34,078,400.60元、69,410,942.44元,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77,482,926.94元,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为4,750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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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设立及增资的验资报告、《验资复核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报告“七、发行人股本及演变”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主要从事以功率控制电源、特种电源为代表的工业电源设备研发、生产与销售。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如本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六、发起人和股东”所述,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变化系正常经营需要,实质上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股东的声明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6.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如本报告“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上述制度对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涉及股东表决程序、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董事和监事选举累积投票制、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制度等进行了规定;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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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7.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财务总监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8. 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9.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承诺,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其履职情况的查验,如本报告“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如本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总经理周英怀曾发生过向原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资金的行为。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周英怀未因前述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0. 如本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总经理周英怀曾发生过向原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资金的行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根据工商、税务、土地、劳动社保、住房公积金、质检、公安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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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符合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 2010年12月1日,英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采取整体变更的方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公司目前的股东作为拟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同意将公司的经营期限变更为永久;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相关名称预核事宜;同意以2010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将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按一定的折股比例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拟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为4,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同意公司股东以对公司出资形成的权益相对应的净资产折为对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股份;同意授权公司执行董事王军办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宜。

2. 2010年12月7日,英杰有限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米雪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

3. 2010年12月12日,中瑞岳华出具了“中瑞岳华专审字[2010]第2453号”《四川英杰电气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经审计,英杰有限截止2010年11月30日的账面净资产为95,906,069.88元。

4. 2010年12月12日,全体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书》,具体约定了有关英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的相关事项。

5. 2010年12月13日,四川省工商局签发了“(川工商)名称变核内[2010]第014638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英杰有限名称变更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6. 2010年12月15日,中瑞岳华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0]第329号”《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2010年12月15日,原英杰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审计基准日为2010年11月30日)为95,906,06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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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45,000,000.00元折合为公司的股本,股份总额为45,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其余50,906,069.88元作为资本公积。

7. 2010年12月16日,中威正信出具了“中威正信评报字[2010]第1149号”《四川英杰电气有限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公司截止2010年11月30日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2,969.96万元。

8. 2010年12月18日,全体发起人召开了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英杰电气筹建工作报告、英杰电气设立费用的报告、英杰电气公司章程、选举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等事项的议案。

9. 2010年12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董事长,并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0. 2010年12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会主席。

11. 2010年12月22日,德阳市工商局签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10600000038548),英杰有限正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王军2,216.748849.2611
2周英怀2,216.748849.2611
3肖林5.54190.1232
4刘少德5.54190.1232
5杨颖3.32510.0739
6李辉3.32510.0739
7方勇3.32510.0739
8陈金杰3.32510.0739
9邓长春2.54930.0567
10罗时智2.54930.0567
11张强2.21670.0493
12赖富平2.21670.0493
13张冰艳2.21670.0493
14杨万华2.21670.0493
15庞斌1.66260.0369
16谢红荣1.66260.0369
17满长华1.66260.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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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8肖晓刚1.66260.0369
19邓永华1.66260.0369
20孙兆伟1.66260.0369
21谭兵1.66260.0369
22阳建飞1.33000.0296
23江东1.33000.0296
24陈毅松1.33000.0296
25阳春亮1.33000.0296
26康智斌1.33000.0296
27吴施鹰1.33000.0296
28杨军1.10840.0246
29黄阳1.10840.0246
30伍超林0.88670.0197
31陈晓法0.88670.0197
32游文彬0.88670.0197
33曹永安0.88670.0197
34段均0.88670.0197
35罗永全0.55430.0123
36梁兴莉0.33250.0074
37常法权0.33250.0074
38廖德亮0.33250.0074
39范正松0.33250.0074
总计4,5001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公司法》等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办理必要的批准、登记手续。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10年12月12日,公司发起人王军、周英怀、刘少德、杨颖、肖林、李辉、方勇、陈金杰、邓长春、罗时智、张强、赖富平、张冰艳、杨万华、庞斌、谢红荣等39名自然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书》,约定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由各发起人按其在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足额认购,以英杰有限截止2010年11月30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95,906,069.88元按1:0.46921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为4,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发起人股份,其余部分人民币50,906,069.88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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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协议书》符合当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及验资事项

如前所述,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程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及验资事项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10年12月18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议案》;

3.《关于选举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4.《关于选举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5.《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0.《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11.《关于设立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案》;

12.《关于聘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3.《关于授权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及其他必要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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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以功率控制电源、特种电源为代表的工业电源设备研发、生产与销售。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研发、生产系统、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客户服务体系,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和其他关联方,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如本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审计报告》,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经营系统和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商标权、专利权等,发行人的各项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的相关纠纷。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未直接或间接借用、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详见本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说明以及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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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基本组织架构如下:

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未有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混同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决策独立,不存在股东违规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东支行开立了账号为127951770366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编号为“6510-03156177”),财务核算独立于股东及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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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德阳市工商局于2015年12月18日签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60020515584XN”的《营业执照》,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独立纳税。根据瑞华会计所出具的《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根据瑞华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的情况,不存在发行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在人员、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的主体资格、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根据《发起人协议书》、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瑞岳华出具的“中瑞岳华验字[2010]第329号”《验资报告》、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资料、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及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发行人的发起人为39名自然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万股)持股比例(%)
1王军51060219630115****四川省德阳市岷山路**2,216.748849.2611
2周英怀5106021964102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汉江路**2,216.748849.2611
3肖林51060219560625****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舟山街**5.54190.1232
4刘少德51062319651209****四川省罗江县新盛镇**5.54190.1232
5杨颖51012119731130****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龙泉山南路**3.32510.0739
6李辉51060219811024****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3.32510.0739
7方勇51070219771221****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玉泉路**3.32510.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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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万股)持股比例(%)
8陈金杰51090219830606****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开善东路**3.32510.0739
9邓长春5106231980021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绵远街**2.54930.0567
10罗时智51060219780825****四川省德阳市晋江路**2.54930.0567
11张强51017619730824****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华山北路**2.21670.0493
12赖富平51060219740324****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泰山北路**2.21670.0493
13张冰艳61012519700618****西安市户县秦渡镇张良寨村**2.21670.0493
14杨万华51072619640429****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北街**2.21670.0493
15庞斌61032119710421****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陕西汽车齿轮总厂**1.66260.0369
16谢红荣51060219740515****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河西路**1.66260.0369
17满长华51062319841024****四川省中江县永太镇金桥村**1.66260.0369
18肖晓刚51362419790706****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绵远街**1.66260.0369
19邓永华51062219770503****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1.66260.0369
20孙兆伟14262219841128****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1.66260.0369
21谭兵51062319821016****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白鹤村**1.66260.0369
22阳建飞51062219811017****四川省绵竹市绵远镇绵兴街**1.33000.0296
23江东51062219820120****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翠湖街**1.33000.0296
24陈毅松51062319821029****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翠湖街**1.33000.0296
25阳春亮51060219800322****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金山街**1.33000.0296
26康智斌51130419810728****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1.33000.0296
27吴施鹰51342519830929****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泰山南路**1.33000.0296
28杨军51060219720908****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1.10840.0246

3-3-2-28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万股)持股比例(%)
29黄阳51068119840130****四川省广汉市连山镇锦花村**1.10840.0246
30伍超林51052119820127****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绵远街**0.88670.0197
31陈晓法51062319820526****四川省广汉市连山镇**0.88670.0197
32游文彬51052119811018****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绵远街**0.88670.0197
33曹永安51152119820524****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0.88670.0197
34段均51078119821229****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绵远街**0.88670.0197
35罗永全51102519670917****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金江街**0.55430.0123
36梁兴莉5106021976072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0.33250.0074
37常法权51062319760201****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岷江西路**0.33250.0074
38廖德亮51060219760816****四川省罗江县略坪镇双柏村**0.33250.0074
39范正松51082219800625****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0.33250.0074
总计----4,500.0000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39名发起人均为具有中国国籍的、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所律师认为,该等39名自然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公司发起人及公司股东的资格,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和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现有股东的主体资格、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现有股东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发行人现有32名股东,其中1名为合伙企业股东、31名为自然人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 自然人股东情况

序号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万股)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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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万股)持股比例(%)
1王军中国51060219630115****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山南路****2,190.000046.1053
2周英怀中国5106021964102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汉江路****2,157.334545.4176
3尹锋中国21010219681220****上海市长宁区荣华西道****11.16690.235
4肖林中国51060219560625****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舟山街****5.54190.1167
5刘少德中国51062319651209****四川省罗江县新盛镇****5.54190.1167
6李辉中国51060219811024****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3.32510.0700
7方勇中国51070219771221****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玉泉路****3.32510.0700
8陈金杰中国51090219830606****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庐山北路****3.32510.0700
9邓长春中国5106231980021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蒙山街****2.54930.0537
10张冰艳中国61012519700618****西安市户县秦渡镇****2.21670.0467
11庞斌中国61032119710421****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1.66260.0350
12谢红荣中国51060219740515****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河西路****1.66260.0350
13肖晓刚中国513624197907063957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绵远街二段****1.66260.0350
14邓永华中国51062219770503****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1.66260.0350
15谭兵中国51062319821016****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1.66260.0350
16陈毅松中国51062319821029****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翠湖街****1.33000.0280
17阳春亮中国51060219800322****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金山街****1.33000.0280
18康智斌中国51130419810728****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嵩山街****1.33000.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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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万股)持股比例(%)
19吴施鹰中国51342519830929****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泰山南路****1.33000.0280
20张强中国51017619730824****四川省彭州市龙门山镇****1.11670.0235
21黄阳中国51068119840130****四川省广汉市连山镇****1.10840.0233
22伍超林中国51052119820127****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嘉陵江西路****0.88670.0187
23陈晓法中国51062319820526****四川省广汉市连山镇****0.88670.0187
24游文彬中国51052119811018****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绵远街二段****0.88670.0187
25曹永安中国51152119820524****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西一段****0.88670.0187
26段均中国51078119821229****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松花江南路****0.88670.0187
27罗永全中国51102519670917****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金江街****0.55430.0117
28梁兴莉中国5106021976072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0.33250.0070
29常法权中国51062319760201****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岷江西路一段****0.33250.0070
30廖德亮中国51060219760816****四川省罗江县略坪镇****0.33250.0070
31范正松中国51082219800625****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0.33250.0070

2. 合伙企业股东情况

谱润三期为发行人现有的合伙企业股东,其持有发行人343.4976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为7.2315%。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7835010L),谱润三期为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3年5月14日,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380号328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谱润泓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尹锋),经营范围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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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谱润三期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合伙协议,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谱润三期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型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
1中国扶贫基金会有限合伙人5,00010.00
2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10.00
3上海益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10.00
4深圳市海富恒泰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4,0008.00
5上海市闵行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人4,0008.00
6昆山歌斐谨弘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4,0008.00
7尹锋有限合伙人3,4006.80
8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6.00
9上饶市鑫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6005.20
10赵亦斓有限合伙人2,0004.00
11谢建勇有限合伙人2,0004.00
12上海德智和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4.00
13王迅有限合伙人2,0004.00
14孙青华有限合伙人1,5003.00
15上海谱润泓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5003.00
16陈丽有限合伙人1,0002.00
17赵健勇有限合伙人1,0002.00
18昆山歌斐谨承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2.00
合计--50,000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谱润三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SD2502。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址:http://www.amac.org.cn/)的查询,谱润三期已于2014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目前运作状态为正在运作;谱润三期的管理人为上海谱润泓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14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0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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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润三期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上海谱润泓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上海谱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谱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公司章程,上海谱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姓 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尹 锋800.0080.00
金重愉200.0020.00
合 计1,000.00100.00

综上,发行人现有32名股东,根据上述股东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自然人股东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合伙企业股东为依法存续的合伙企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东均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的资产投入情况

发行人系由英杰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发起人以所持原英杰有限净资产出资。根据2010年12月15日中瑞岳华出具“中瑞岳华验字[2010]第329号”《验资报告》,发起人已将英杰有限的全部资产投入公司。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在将英杰有限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由英杰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原记载于英杰有限名下的相关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更名至发行人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1999年11月之后至2010年11月期间,王军和周英怀一直是英杰有限的股东,两人在英杰有限的持股比例均为50%;2010年11月英杰有限增资扩股完成后至2013年6月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前,王军和周英怀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均为49.2611%;2013年6月至今,因发生部分股份转让,王军和周英怀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比例有所变化,但合计仍达到90%以上。截至本报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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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之日,王军持有发行人46.1053%的股份,周英怀持有发行人45.4176%的股份,两人合计持有发行人91.5229%的股份。本所律师认为,2015年1月1日至今,王军、周英怀两人是发行人的共同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具体理由如下:

1. 按照《公司法》《适用意见第1号》,“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适用意见第1号》规定的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认定条件,具体为:

(1)自英杰有限设立至今,王军、周英怀都直接持有英杰有限或发行人的股份(设立至1999年11月期间,两人直接持股比例均为33.33%;1999年11月至2010年11月期间,两人直接持股比例均为50%;2010年11月至今,两人各自直接持股比例均在45%以上),符合《适用意见第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的规定。

(2)如本报告“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王军和周英怀两人共同拥有对发行人控制权的情形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行,符合《适用意见第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的规定。

(3)关于共同控制的安排

①1999年11月-2010年11月期间,英杰有限的股东只有王军和周英怀两人(分别持股50%);2010年11月英杰有限增资扩股至今,王军和周英怀在英杰有限或发行人的持股比例均在45%以上。根据英杰有限历次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王军和周英怀中任何一人都无法单独控制英杰有限股东会或发行人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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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本所律师和保荐机构对王军、周英怀进行了共同访谈,王军和周英怀确认:

王军、周英怀、肖林三人是多年的合作伙伴,三人于1996年共同创建了英杰有限。1999年11月肖林退出英杰有限股东会时,王军和周英怀基于互相之间的了解和信任,决定共同继续经营英杰有限,并分别受让肖林一半的股份,从而使得王军和周英怀分别持有英杰有限50%股权。自此开始,根据王军和周英怀两人的专长和彼此之间的默契,两人在公司管理和运行方面达成了“重大事项共同商量,主抓方向各有分工”的共识。对英杰有限的新产品研发、新市场开拓、中高层以上人事任免、重大投资、重大资金使用、利润分配、注册资本变动、经营方针、引入新股东、重大日常经营事项等重大事项,两人均通过共同商量的方式决定。在管理分工上,王军重点主抓市场营销,周英怀重点主抓行政管理和生产研发。英杰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后,王军、周英怀两人主要通过股东大会和对董事、高管任命的提名权对发行人实施共同控制。经核查,发行人在自2015年1月1日至今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上,王军和周英怀的表决意见均一致,没有出现两人表决意见不一致的情形。

③为了进一步稳定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王军和周英怀于2010年12月23日签订了《关于共同控制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约定如下事项:继续保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直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年;双方将继续通过对重大事项决策保持一致表决意见的方式对公司共同控制,涉及公司重大投资、经营方针、重大管理制度、董监高管任免、重大财务支出、重要日常经营事项等重大事项时,双方将互相征求对方意见,并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行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都投赞成票。2018年4月23日,王军和周英怀签订了《关于共同控制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如下事项:(1)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前,对双方拟自行提交的提案,双方将进行充分沟通,并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如出现其他方提交的提案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在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时,双方将均投反对票。(2)双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均不得解除《关于共同控制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及《关于共同控制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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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适用意见第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的规定。

(4)发行人的董事、高管提名和任免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由董事会、王军、周英怀、谱润三期提名,在提名该等董事时,王军和周英怀均投了赞成票;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该等董事时,王军和周英怀亦均投了赞成票。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是由董事长王军提名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是由周英怀提名的;在董事会决定聘任前述高级管理人员时,王军和周英怀均投了赞成票。本所律师认为,王军和周英怀通过行使提名权及行使表决权,共同决定了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而体现了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5)王军和周英怀均签署了承诺函,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不转让其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要求发行人回购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本所律师认为,王军和周英怀的该等股份锁定安排,有利于维护发行人未来控制权的稳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 2015年1月1日至今,王军和周英怀直接所持英杰有限或发行人的股权比例均在45%以上,其中王军一直是发行人持股比例最高的人,未发生变化。

综合上述(1)-(6)点,本所律师认为,自2015年1月1日至今,王军和周英怀是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 发行人整体变更前的英杰有限设立及其演变

1. 英杰有限的设立

1995年10月25日,王军、周英怀、肖林召开第一次全体股东会议暨创立会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组建“德阳市阳光电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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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27日,德阳市工商局签发了“(德市)名称预核[95]第276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王军、周英怀、肖林出资设立的公司名称“德阳市阳光电气有限公司”。1995年11月10日,德阳市市中区审计事务所出具“德市区审所验[1995]106号”《资金验证报告书》,审验确认,截止1995年11月9日,英杰有限的资本额为500,100元整,其中流动资金为500,100元整。

1995年12月8日,英杰有限的股东签署了《德阳市阳光电气有限公司章程》。

1996年1月23日,德阳市工商局向英杰有限签发了注册号为“20515584-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英杰有限的公司名称为“德阳市阳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为德阳市岷江西路二段184号,法定代表人为肖林,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工业电气控制设备,电子电器及家用电气,通讯设备,机械加工,机电配套设备,建筑材料,化工产品,机电制造安装技术咨询服务”。营业期限自1996年1月16日至2014年1月15日。

英杰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金额(元)持股比例(%)
1王军166,70033.33
2周英怀166,70033.33
3肖林166,70033.33
总计500,100100

本所律师注意到,英杰有限在设立过程中存在如下瑕疵:

(1)英杰有限设立时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而“德市区审所验[1995]106号”《资金验证报告书》记载的股东出资方式为“流动资金”,其所附的《银行存款验证明细表》如下:

户名行名金额(元)备注截止日期
王军广益印染10,000--1995年11月10日
二重集资1,000NO.9655969
德新工业公司75,000NO.72334、65306、65101
中行昆山分理处50,000NO.775649
农行三蓄所10,000--
广益印染24,000NO.3735-3746
小计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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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英怀政通公司6,000NO.92414681995年11月10日
广益印染7,000NO.3729、3727、1700、3728
广益印染2,000NO.59802
中区财政8,000NO.15611
中区财政30,000NO.171751
德新工业公司39,000NO.51138、9442、51128、10617、10618、10619、33970、33971
德新工业公司20,000NO.7725
农行三储所30,000NO.6896、13616
中行岷山储所25,000NO.976600
小计167,000--
肖林政通公司15,000NO.93913291995年11月10日
政通公司10,000NO.9391108
德新工业公司10,000NO.51298
德新工业公司10,000NO.51297
中行昆南分理处50,000NO.628260
中行昆南分理处20,000NO.628259
中行昆南分理处50,000NO.628261
中行旌房储所1,700NO.979980
小计166,700--

根据王军、周英怀、肖林出具的说明,英杰有限筹办过程中,三人约定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但由于三人在验资时现金紧缺,实际并未交纳现金,仅向验资机构提供了各自的银行存单和相关企业集资凭证,以此作为证明股东资信能力的依据。英杰有限设立后,三人在1997年4月至1999年8月期间陆续以现金方式交纳了出资款。对此,本所律师核查了前述期间英杰有限的相关财务资料,相关出资款交纳明细如下:

序号时间备注金额(元)凭证号
11997年4月30日个人投资35,0001997年4月 5#
21997年9月30日个人投资35,0001997年9月 3#
31998年1月30日个人交款230,1001998年1月 10#
41999年5月30日王军交款50,0001999年5月 16#
51999年6月25日王军交款50,0001999年6月 25#
61999年7月25日周英怀交款50,0001999年7月 9#
71999年8月25日周英怀交款50,0001999年8月 6#
总计--5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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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验资复核报告》,英杰有限于1997年4月至1999年8月陆续收到各股东投入货币资金50.01万元,上述50.01万元实际出资情况与“德市区审所验[1995]106号”《资金验证报告书》不一致,但截止1999年8月已足额到位。此外,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英杰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出资已陆续用于英杰有限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预付土地款、购买原材料、支付办公费用、员工工资等。

本所律师认为,英杰有限设立时存在未及时出资、实际出资情况与《资金验证报告书》不一致等不规范情形。但英杰有限成立后已陆续(截止1999年8月)全额收到了股东的货币出资款,并用于英杰有限的生产经营活动。英杰有限当时的三位股东王军、周英怀、肖林已书面确认,三人的实际出资比例与约定出资比例一致,均为各三分之一(33.3%),不存在争议和纠纷;上述出资中的不规范行为没有损害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各股东的利益。德阳市工商局已对英杰有限的设立予以核准,并已出具书面说明,表示不会对上述情况进行行政处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王军和周英怀已共同出具《关于对公司因历史上的股东出资事宜导致或有风险承担缴纳义务的承诺函》,承诺如果发行人因英杰有限历史上的股东出资事宜而引起诉讼、仲裁,或者因此受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王军和周英怀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费用支出和经济损失。因此,英杰有限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规范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英杰有限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所附的材料均载明其注册资本为50.01万元,但德阳市工商局于1996年1月23日向英杰有限签发的注册号为“20515584-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

根据德阳市工商局出具的说明,英杰有限设立时,德阳市工商局是按500,100元的注册资本对英杰有限进行审核登记的,但当时的登记软件对注册资本均是以万元为单位显示的,所以营业执照上即为50万元。在1999年11月英杰有限变更法定代表人重新打印营业执照时,由于登记软件改版,注册资本打印为500,100元。

本所律师认为,英杰有限成立时所领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资本与实际实收资本有细微差异的情形系工商部门登记软件原因导致的,且已于1999年11月予以更正,该情况不影响英杰有限设立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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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999年11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及变更法定代表人

1999年9月3日,王军和周英怀分别与肖林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王军、周英怀各出8.335万元购买肖林在英杰有限共计16.67万元的股权。

1999年11月3日,英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王军、周英怀各出资一半购买肖林在公司所持全部股份;免除肖林执行董事及其他一切职务;选举王军为执行董事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开云为监事。

1999年11月,英杰有限办理完成了上述股权转让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德阳市工商局于1999年11月22日重新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英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金额(元)持股比例(%)
1王军250,05050
2周英怀250,05050
总计500,100100

3. 2000年7月变更住所

2000年7月5日,英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将公司住所变更为德阳市旌湖开发区翠湖路东段北侧,并通过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00年8月,英杰有限办理完成了上述住所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德阳市工商局于2000年8月10日重新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2000年9月第一次增资及变更公司名称

2000年9月16日,英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评估、验资等法律程序变更为200万元。

2000年9月28日,四川廉政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英杰有限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川廉评报字(2000)第04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评估,截止2000年9月25日,英杰有限的资产评估值为2,161,876.25元(评估增值18,661.43元),负债评估值为73,611.53元。2000年9月28日,四川廉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川廉(2000)验字第050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止2000年9月25日,英杰有限变更后的投入资本总额为200万元,增加的投入资本149.99万元,投入资本来源为王军、周英怀于1999年12月至2000年9月期间陆续投入的货币资金149.99万元(该款项已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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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川廉(2000)验字第050号”《验资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资料,王军、周英怀自1999年12月至2000年9月投入现金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缴纳出资款时间王军周英怀凭证号
11999年12月25日50,000.0050,000.002000年9月2#
22000年2月28日50,000.0050,000.002000年9月2#
32000年4月25日50,000.0050,000.002000年9月2#
42000年8月10日40,000.0040,000.002000年9月9#、34#
52000年8月15日250,000.00250,000.002000年9月14#
62000年8月18日225,000.00225,000.002000年9月11#
72000年9月1日89,900.0089,900.002000年9月10#
合 计754,900.00754,900.00--

根据《验资复核报告》,英杰有限于1999年12月至2000年9月陆续收到王军和周英怀各投入75.49万元现金,合计150.98万元暂计入资本公积,截止验资时已足额到位,并用其中149.99万元转入实收资本。上述149.99万元实际出资情况与“川廉(2000)验字第050号”《验资报告》一致。

2000年9月29日,德阳市工商局签发了“(德工商)名称变核字[2000]第067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英杰有限变更后的名称“四川德阳阳光电气有限公司”。

2000年10月,英杰有限办理完成了上述增资及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德阳市工商局于2000年10月10日重新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英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金额(元)持股比例(%)
1王军1,000,00050
2周英怀1,000,00050
总计2,000,000100

5. 2002年9月变更公司名称

2002年8月23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了“(川)名称预核内字[2002]第2287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英杰有限变更后的名称“四川英杰电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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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英杰有限办理完成了上述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德阳市工商局于2002年9月9日重新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 2005年5月第二次增资及变更住所

2005年5月8日,英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1)将公司资本公积金5,087,137.66元和未分配利润912,862.34元(合计600万元)转增股本,所转增股本由两位股东分别享有300万元;(2)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同意将公司地址变更为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街295号。

2005年4月30日,四川廉政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英杰有限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川廉评报字(2005)第00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评估,截止2005年3月31日,英杰有限的资产评估值为16,792,114.31元,总负债评估值为8,622,739.44元。

2005年5月12日,四川廉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川廉(2005)验字第024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止2005年4月30日止,英杰有限已将资本公积金5,087,137.66元,未分配利润912,862.34元,合计600万元转增股本,其中王军、周英怀名下各新增出资300万元。

2005年8月,英杰有限办理完成了上述增资及住所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德阳市工商局于2005年8月18日重新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英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金额(元)持股比例(%)
1王军4,000,00050
2周英怀4,000,00050
总计8,000,000100

根据《验资复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英杰有限本次增资时,账面资本公积合计5,107,803.34元,其中有部分资本公积金的形成存在瑕疵:

(1)有2,174,572.32元是英杰有限通过两次对自有资产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调增资本公积金形成的(包括:根据四川廉政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00年9月出具的“川廉评报字(2000)第04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调增资本公积18,661.43元,根据四川廉政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05年4月出具的“川廉评报字(2005)第00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调增资本公积2,155,910.89元),不符合会计核实的历史成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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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1,933,231.02元是2005年2月英杰有限原材料盘盈形成的,但是按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资本公积。

但如下文所述,英杰有限已于2010年11月将该等出资予以规范,其中2,174,572.32元由当时的股东以货币方式补足,1,933,231.02元改为以增资当时的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此外,根据德阳市工商局于2011年4月29日出具的《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相关情况的说明》,德阳市工商局已对英杰有限该次规范出资予以认可,不会对此予以行政处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资中的瑕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7. 2010年7月第三次增资

2010年7月5日,英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8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200万元中的500万元由王军、周英怀分别投入250万元货币出资,其余700万元以资本公积转增6,603,297.05元、以盈余公积转增396,702.95元,按股东原出资比例各50%转增。

2010年7月16日,四川中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川中源验资[2010]第086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止2010年7月15日止,英杰有限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1,200万元,其中:资本公积转增6,603,297.05元、盈余公积转增396,702.95元,已收到王军、周英怀分别缴纳的货币资金各250万元(合计500万元)。

2010年7月,英杰有限办理完成了上述增资的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德阳市工商局于2010年7月21日重新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英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金额(元)持股比例(%)
1王军10,000,00050
2周英怀10,000,00050
总计20,000,000100

根据《验资复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中,用作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是由英杰有限截止2009年末收到的政府补助及税收优惠6,603,297.05元形成的,其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政府补助或税收优惠收到日期补助金额(元)
1企业挖潜改造资金2003.04.072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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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挖潜改造资金2004.04.1361,000.00
3科技三项费用2004.09.2850,000.00
4企业挖潜改造资金2005.04.30120,000.00
5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2005.0658,786.04
6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拨单位经费2006.03.0958,000.00
7机械工业挖潜改造资金2006.12.21100,000.00
8企业发展基金2007.03278,572.57
92006年企业所得税优惠2007.06.21278,301.09
10拉晶炉恒温加热电源系统2007.11..26200,000.00
11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2007.12.24100,000.00
12技术中心补助资金2007.12.24100,000.00
13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07.21568,193.98
142008年企业所得税优惠2009.05.313,071,443.37
15全数字直流电动机调速器、编程控制系统创新项目2008.03.2715,000.00
16多晶还原炉控制系统开发2008.09.25100,000.00
17多晶硅还原炉高压启动电源项目2008.12.08100,000.00
18多晶硅还原炉电源系统项目2008.08.11400,000.00
19多晶硅还原电源系统项目2008.08.05150,000.00
20全数字单晶炉加热直流电源项目2008.12.2630,000.00
21灾后恢复重建补助2009.03.04200,000.00
22SKTY功率调整系统的研究与开发项目2009.12.1740,000.00
23大功率逆变直流电源系统项目2009.10.14300,000.00
24多晶硅还原电源系统项目2009.12.1050,000.00
2524对棒多晶硅还原电气控制系统项目2009.12.31150,000.00
合 计--6,603,297.05

本所律师注意到,按会计准则规定,上述6,603,297.05元政府补贴及税收优惠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非资本公积,因此该等资本公积的形成存在瑕疵。但如下文所述,英杰有限已于2010年11月将该等出资予以规范,改为以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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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当时的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资中的瑕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8. 2010年11月规范出资和第四次增资

(1)规范出资

如上文所述,英杰有限2005年5月第二次增资及2010年7月第三次增资存在瑕疵。2010年11月19日,英杰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对这两次出资进行规范,具体为:

①2005年5月增资时英杰有限的账面资本公积金合计5,107,803.34元,其中有2,174,572.32元是英杰有限对自有资产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增值结果调增资本公积金形成的,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历史成本原则。对此,经该次股东会批准,由当时增资的股东王军和周英怀以货币资金补足该等2,174,572.32元出资,其中王军补足1,087,286.16元,周英怀补足1,087,286.16元。

②2005年5月增资时英杰有限的账面资本公积金合计5,107,803.34元,其中有1,933,231.02元是由英杰有限2005年2月原材料盘盈形成的,按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应计入资本公积金。对此,经该次股东会批准,将该部分出资(1,933,231.02元)的出资方式改为以增资当时的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其中王军、周英怀分别享有所转增股本的50%。

③2010年7月用作转增股本的6,603,297.05元资本公积金,系来源于英杰有限截止2009年末获得的政府补助及税收优惠,按会计准则规定,该等政府补助及税收优惠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应计入资本公积。对此,经该次股东会批准,将该部分出资(6,603,297.05元)的出资方式改为以增资当时的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其中王军、周英怀分别享有所转增股本的50%。

经本所律师核查,对于上述第①项出资规范,王军和周英怀已于2010年11月22日分别以货币方式向英杰有限补足出资1,087,286.16元(合计2,174,572.32元)。对于上述第②、③项出资规范,由于系会计差错更正导致的出资形式的变更,不影响该项出资在转增时已足额到位的实际情况。

(2)第四次增资

2010年11月22日,英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从现有的2,000万元增加到2,030万元,新增的注册资本均由37名新股东以货币出资的方式认缴。新股东合计将向公司缴纳120万元投资款,其中: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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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公司实收资本,其余90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本次增资的全部投资款应于2010年11月24日前一次缴足;公司现有股东王军、周英怀均放弃对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缴权;由公司执行董事具体组织办理本次增资涉及的相关手续。

同日,英杰有限、王军、周英怀与上述37名新股东(当时均为英杰有限员工)签订《四川英杰电气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和《四川英杰电气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协议》(注:该股权激励协议已于2012年1月5日协商一致予以解除),约定由37名新股东以货币方式对英杰有限进行增资,37名新股东合计缴纳投资款120万元,并按1:0.25的比例折算为英杰有限的注册资本,其中:3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9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0年11月24日,中瑞岳华四川分所出具了“中瑞岳华川验字[2010]第017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2010年11月24日止,公司已收到肖林等37位自然人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30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30万元。同日,英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并授权执行董事王军负责组织本次增资扩股涉及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2010年11月,英杰有限办理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德阳市工商局于2010年11月30日重新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英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元)持股比例(%)
1王军10,000,00049.2611
2周英怀10,000,00049.2611
3肖林25,0000.1232
4刘少德25,0000.1232
5杨颖15,0000.0739
6李辉15,0000.0739
7方勇15,0000.0739
8陈金杰15,0000.0739
9邓长春11,5000.0567
10罗时智11,5000.0567
11张强10,0000.0493
12赖富平10,0000.0493
13张冰艳10,0000.0493
14杨万华10,0000.0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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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元)持股比例(%)
15庞斌7,5000.0369
16谢红荣7,5000.0369
17满长华7,5000.0369
18肖晓刚7,5000.0369
19邓永华7,5000.0369
20孙兆伟7,5000.0369
21谭兵7,5000.0369
22阳建飞6,0000.0296
23江东6,0000.0296
24陈毅松6,0000.0296
25阳春亮6,0000.0296
26康智斌6,0000.0296
27吴施鹰6,0000.0296
28杨军5,0000.0246
29黄阳5,0000.0246
30伍超林4,0000.0197
31陈晓法4,0000.0197
32游文彬4,0000.0197
33曹永安4,0000.0197
34段均4,0000.0197
35罗永全2,5000.0123
36梁兴莉1,5000.0074
37常法权1,5000.0074
38廖德亮1,5000.0074
39范正松1,5000.0074
总计20,300,000100

综上,除前述另有说明外,英杰有限的设立行为以及此后的历次股本演变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根据《验资复核报告》,截止整体变更时英杰有限注册资本2,030万元已全部足额到位,其中英杰有限设立时的50.01万元出资迟延至1999年8月到位,英杰有限2005年5月新增注册资本中的2,174,572.32元由原股东于2010年11月以货币方式补足后到位,其余历次出资均于验资当时到位。德阳市工商局亦对前述英杰有限设立时的实际出资情况及2005年5月增资时的出资和规范情况予以认可,并确认不会予以行政处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王军和周英怀已共同出具《关于对公司因历史上的股东出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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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导致或有风险承担缴纳义务的承诺函》,承诺如果公司因英杰有限历史上的股东出资事宜而引起诉讼、仲裁,或者因此受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王军和周英怀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费用支出和经济损失。基于此,本所律师认为,英杰有限设立及历史沿革中虽然存在出资不规范的情形,但该情形已经消除或得到纠正,不会对英杰有限的设立及合法存续构成重大影响,亦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的设立及其演变

1. 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设立时的具体情况及股权设置、股本结构请参见本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2. 2013年6月第一次增资及第一次股份转让

(1)2013年6月第一次增资

2013年6月13日,英杰电气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新股东谱润三期向公司以货币出资的方式增资2,060万元,其中25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其余1,81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将从现有的4,500万元增加到4,750万元。

2013年6月13日,发行人与谱润三期、发行人原股东王军等39名自然人就上述增资事宜签订《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

2013年6月24日,中瑞岳华(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出具了“中瑞岳华川验字(2013)第019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止2013年6月19日,发行人已收到谱润三期缴纳的2,06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250万元,其余1,81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2)2013年6月第一次股份转让

2013年6月13日,王军、周英怀分别与谱润三期签订《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赖富平、杨军、杨万华、罗时智、张强、杨颖分别与尹锋签订《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就股份转让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根据《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谱润三期、尹锋的说明,本次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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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份数(万股)转让价格(万元)
1王军谱润三期26.7488220.4101
2周英怀谱润三期66.7488550.0101
3杨颖尹锋3.325134.2485
4赖富平尹锋2.216718.2656
5杨万华尹锋2.216718.2656
6杨军尹锋1.10849.1332
7罗时智尹锋1.20009.8880
8张强尹锋1.10009.0640
合计104.6645869.2851

根据相关各方签订的《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价格为

10.30元/股,系以公司201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础、按增资完成后12倍市盈率为作价依据;除尹锋受让杨颖3.3251万股双方约定为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款外,其他相关各方约定,谱润三期增资及其他股权转让款项均分两期支付,首期支付相应价款的80%,第二期20%款项视英杰电气2013年、201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完成情况是否满足约定水平即:(1)2013年达到4,000万元或(2)2013、2014年合计达到8,000万元后,确定是否支付。

鉴于英杰电气2013年、2014年净利润完成情况未达到上述约定水平,根据公司、王军、周英怀与谱润三期、尹锋签署的上述协议的《补充说明》以及谱润三期、尹锋、其他股权转让方的书面确认,第二期20%的增资款、股权转让款均不再支付。即除杨颖外,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的实际价格为8.24元/股。

2013年07月05日,德阳市工商局核发了“(川工商德字)登记内变字[2013]第001743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对发行人上述实收资本、投资人(股权)、注册资本(金)变更事项准予登记。

本次增资及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王军2,190.000046.1053
2周英怀2,150.000045.2632
3谱润三期343.49767.2315
4尹锋11.16690.2351
5肖林5.54190.1166
6刘少德5.54190.1166
7李辉3.32510.0700

3-3-2-49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8方勇3.32510.0700
9陈金杰3.32510.0700
10邓长春2.54930.0537
11张冰艳2.21670.0467
12庞斌1.66260.0350
13谢红荣1.66260.0350
14满长华1.66260.0350
15肖晓刚1.66260.0350
16邓永华1.66260.0350
17孙兆伟1.66260.0350
18谭兵1.66260.0350
19罗时智1.34930.0284
20阳建飞1.33000.0280
21江东1.33000.0280
22陈毅松1.33000.0280
23阳春亮1.33000.0280
24康智斌1.33000.0280
25吴施鹰1.33000.0280
26张强1.11670.0235
27黄阳1.10840.0233
28伍超林0.88670.0187
29陈晓法0.88670.0187
30游文彬0.88670.0187
31曹永安0.88670.0187
32段均0.88670.0187
33罗永全0.55430.0117
34梁兴莉0.33250.0070
35常法权0.33250.0070
36廖德亮0.33250.0070
37范正松0.33250.0070
总计4,750100

3. 2014年4月第二次股份转让

2014年4月15日,周英怀与阳建飞、满长华、江东分别签订《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就股份转让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本次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份数(万股)转让价格(万元)
1阳建飞周英怀1.330010.6400
2满长华周英怀1.662613.3008

3-3-2-50

序号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份数(万股)转让价格(万元)
3江东周英怀1.330010.6400
合计--4.322634.5808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王军2,190.000046.1053
2周英怀2,154.322645.3542
3谱润三期343.49767.2315
4尹锋11.16690.2351
5肖林5.54190.1167
6刘少德5.54190.1167
7李辉3.32510.0700
8方勇3.32510.0700
9陈金杰3.32510.0700
10邓长春2.54930.0537
11张冰艳2.21670.0467
12庞斌1.66260.0350
13谢红荣1.66260.0350
14肖晓刚1.66260.0350
15邓永华1.66260.0350
16孙兆伟1.66260.0350
17谭兵1.66260.0350
18罗时智1.34930.0284
19陈毅松1.33000.0280
20阳春亮1.33000.0280
21康智斌1.33000.0280
22吴施鹰1.33000.0280
23张强1.11670.0235
24黄阳1.10840.0233
25伍超林0.88670.0187
26陈晓法0.88670.0187
27游文彬0.88670.0187
28曹永安0.88670.0187
29段均0.88670.0187
30罗永全0.55430.0117
31梁兴莉0.33250.0070
32常法权0.33250.0070
33廖德亮0.33250.0070
34范正松0.33250.0070

3-3-2-51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合计4,750100

4. 2015年3月第三次股份转让

2015年3月25日,周英怀与孙兆伟签订《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孙兆伟将持有发行人1.6626万股的股份转让给周英怀,股份转让价款总计13.3008万元。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王军2,190.000046.1053
2周英怀2,155.985245.3892
3谱润三期343.49767.2315
4尹锋11.16690.2351
5肖林5.54190.1167
6刘少德5.54190.1167
7李辉3.32510.0700
8方勇3.32510.0700
9陈金杰3.32510.0700
10邓长春2.54930.0537
11张冰艳2.21670.0467
12庞斌1.66260.0350
13谢红荣1.66260.0350
14肖晓刚1.66260.0350
15邓永华1.66260.0350
16谭兵1.66260.0350
17罗时智1.34930.0284
18陈毅松1.33000.0280
19阳春亮1.33000.0280
20康智斌1.33000.0280
21吴施鹰1.33000.0280
22张强1.11670.0235
23黄阳1.10840.0233
24伍超林0.88670.0187
25陈晓法0.88670.0187
26游文彬0.88670.0187
27曹永安0.88670.0187
28段均0.88670.0187
29罗永全0.55430.0117

3-3-2-52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30梁兴莉0.33250.0070
31常法权0.33250.0070
32廖德亮0.33250.0070
33范正松0.33250.0070
合计4,750100

5. 2015年12月第四次股份转让

2015年12月25日,周英怀与罗时智签订《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罗时智将持有发行人1.3493万股的股份转让给周英怀,股份转让价款总计10.7944万元。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王军2,190.000046.1053
2周英怀2,157.334545.4176
3谱润三期343.49767.2315
4尹锋11.16690.2351
5肖林5.54190.1167
6刘少德5.54190.1167
7李辉3.32510.0700
8方勇3.32510.0700
9陈金杰3.32510.0700
10邓长春2.54930.0537
11张冰艳2.21670.0467
12庞斌1.66260.0350
13谢红荣1.66260.0350
14肖晓刚1.66260.0350
15邓永华1.66260.0350
16谭兵1.66260.0350
17陈毅松1.33000.0280
18阳春亮1.33000.0280
19康智斌1.33000.0280
20吴施鹰1.33000.0280
21张强1.11670.0235
22黄阳1.10840.0233
23伍超林0.88670.0187
24陈晓法0.88670.0187
25游文彬0.88670.0187

3-3-2-53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26曹永安0.88670.0187
27段均0.88670.0187
28罗永全0.55430.0117
29梁兴莉0.33250.0070
30常法权0.33250.0070
31廖德亮0.33250.0070
32范正松0.33250.0070
合计4,7501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变更为股份公司以后,历次股份转让、增资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必要审批程序,合法、真实、有效,不存在股权纠纷。

(三)发行人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股东的承诺,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没有设置质押,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引致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德阳市工商局于2015年12月18日签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60020515584XN”的《营业执照》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工业电气控制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销售;家用电器及电器装置、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销售及进出口贸易;机械加工;机电制造安装技术咨询服务,软件的技术研究及销售(限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以功率控制电源、特种电源为代表的工业电源设备研发、生产与销售。前述主营业务与其《营业执照》载明的业务范围相符。

2. 经营相关资质和许可

3-3-2-54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以下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

(1)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发行人现持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编号为“2004010304110807”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根据该证书记载,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名称均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686号,产品名称为交流电动机软起动器,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为KRQH30-0P,KRQH45-0P,KRQH60-0P,KRQH75-0P,KRQH90-0P,KRQH120-0P,KRQH160-0P,KRQH180-0P,KRQH220-0P;Uimp:4kV;Ui:660V;Ue:AC380V;Ith:30A,45A,60A,75A,90A,120A,160A,180A,220A;Ie:30A,45A,60A,75A,90A,120A,160A,180A,220A;Pe:15kW,22kW,30kW,37kW,45kW,55kW,75kW,90kW,110kW;使用类别:AC-53b;3P;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为GB/T 14048.6-2016;上述产品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C03-02:2014的要求。发证日期为2017年08月23日(首次发证日期为2004年03月22日),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2日。

发行人现持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编号为“2004010304110808”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根据该证书记载,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名称均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686号,产品名称为交流电动机软起动器,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为KRQH260-0P,KRQH320-0P,KRQH400-0P,KRQH500-0P,KRQH560-0P,KRQH640-0P;Uimp:4kV;Ui:660V;Ue:AC380V;Ith:260A,320A,400A,500A,560A,640A;Ie:260A,320A,400A,500A,560A,640A;Pe:132kW,160kW,200kW,250kW,280kW,320kW;使用类别:AC-53b;3P;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为GB/T14048.6-2016;上述产品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C03-02:2014的要求。发证日期为2017年08月23日(首次发证日期为2004年03月22日),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2日。

(2)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

3-3-2-55

发行人现持有由德阳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01月16日颁发的编号为“AQB Ⅲ JX(川F)20130006”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机械电气制造)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1月。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发行人持有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1月04日颁发的编号为“GR201651000154”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发行人现持有四川省商务厅于2018年04月09日签发的编号为“03725455”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四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60020515584XN”。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发行人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德阳海关于2016年02月26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证载海关注册编码为“5106963000”;企业经营类别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效期为长期。

(6)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发行人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18年03月26日核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证载备案类别为“自理企业”,备案号码为5100605491。

(7)食品经营许可证

发行人现持有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7年09年18日核发的编号为“JY35106010000151”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证载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2年09月17日。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以功率控制电源、特种电源为代表的工业电源设备研发、生产与销售,与其《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格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相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大陆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

3-3-2-56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三)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英杰有限设立以来,英杰有限、发行人经营范围经历了以下变更:

1. 1996年1月,英杰有限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为:工业电气控制设备,电子电器及家用电气,通讯设备,机械加工,机电配套设备,建筑材料,化工产品,机电制造安装技术咨询服务。

2. 2005年10月,经德阳市工商局核准,英杰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工业电气控制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销售;家用电器及电器装置、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销售及进出口贸易;机械加工;机电制造安装技术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除外,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必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按照许可的事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 2011年10月,经德阳市工商局核准,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为:工业电气控制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销售;家用电器及电器装置、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销售及进出口贸易;机械加工;机电制造安装技术咨询服务,软件的技术研究与销售(限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包含英杰有限阶段)历次经营范围的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并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核准,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该等经营范围的变更非为实质性变更,且发行人最近三年的经营范围未发生过变更,持续经营相同的主营业务。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发行人在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57,651,161.73元、173,228,483.11元、276,822,410.13元、243,017,663.23元)占同期营业收入(分别为158,926,688.73元、174,186,295.82元、277,205,957.44元、243,453,203.58元)的比例分别为99.20%、99.45%、99.86%、99.82%。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3-3-2-57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存续,生产经营正常,主要财务指标良好,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此外,发行人未从事国家禁止或限制的产业,亦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编报规则第1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关联方情况如下: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军、周英怀,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

2.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谱润三期现持有发行人3,434,976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为7.2315%,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

3. 发行人的子公司

发行人共有2家全资子公司,为蔚宇电气、英杰晨冉,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八)发行人的对外股权投资”。

4.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兼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如本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共有董事7名、监事3名、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根据上述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其控制或任职及兼职情况如下:

姓名在发行人的职务情况在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控制或兼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公司名称控制/任职情况
王军董事长----
周英怀董事、总经理----
刘少德董事、副总经----

3-3-2-58

姓名在发行人的职务情况在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控制或兼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公司名称控制/任职情况
胡颖董事上海谱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饶洁独立董事四川精财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股68.5%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四川金石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
董战略独立董事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
张宇独立董事更蓝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0%
巴中意科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吴施鹰监事会主席----
李辉监事----
米雪职工代表监事----
陈金杰副总经理----
刘世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张海涛财务总监----

5.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及该等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上海龄动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军配偶周萍持股10%、实际控制人王军女儿王樱璐持股50.7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璞芮(上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军女儿王樱璐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德阳市区麦子香烟酒经营部王军的配偶的妹妹周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四川派博中检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英怀之子周贤明曾持股39%并担任董事的企业。周贤明已于2018

3-3-2-59

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年10月转让其所持全部股权,现仍担任公司董事
成都米丁科技有限公司周英怀之子周贤明持股14.2477%的企业
成都思彤妹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英怀之子周贤明持有24.69%出资的企业
宁波保税区派诺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英怀之子周贤明持有27.78%出资的企业
德阳开发区一粒麦子儿童绘本馆周英怀之子周贤明的配偶陈一灵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德阳裕兴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张海涛配偶曹睿担任副总经理的企业
成都瑞道岩土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张海涛父亲张德成持股50%的企业
四川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饶洁之兄饶健担任董事及总经理的企业

6. 其他关联方

关联方名称/姓名关联关系
周林林报告期曾任发行人董事
杨耕报告期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何加明报告期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朱黎辉报告期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檀国民报告期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陈维亮报告期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方勇报告期曾任发行人监事
四川精财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饶洁持股37.50%的公司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之间主要存在如下关联交易(不含发行人及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1. 2015年1月15日,发行人与清华大学(授权代表杨耕)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书》,发行人委托清华大学为发行人“有源电力滤波器产品的技术服务项目”提供相关服务,发行人支付相关的服务费用,清华大学指定服务方为清华大学自动化系,并指派清华大学自动化系教授杨耕作为前述项目的联系人,合同金额为28万元,合同有效期为2015年1月15日至2016年4月30日。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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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项目重要参与人及联系人杨耕时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杨耕已于2016年2月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2. 2015年8月,发行人与内蒙古鄂尔多斯多晶硅业有限公司签订《顶账协议》,协议约定,发行人同意内蒙古鄂尔多斯多晶硅业有限公司以羊绒制品抵顶欠发行人债务1,205,000元。发行人收到上述羊绒制品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了公司公开销售的羊绒制品,形成以下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金额(元)
王军羊绒制品8,849.50
周英怀羊绒制品6,360.00
刘少德羊绒制品2,458.50
刘世伟羊绒制品2,348.50
陈金杰羊绒制品2,183.50
张海涛羊绒制品4,317.50
吴施鹰羊绒制品4,367.00
李辉羊绒制品3,547.50
米雪羊绒制品819.50

3. 报告期内,王军与周萍、周英怀与徐虹为公司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保证人被担保人最高保证金额(万元)担保债权期间是否履行完毕
王军、周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5,0002018.04.03-2019.04. 02
周英怀、徐虹5,0002018.04.03-2019.04. 02
周英怀、徐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3,0002016.03.01-2017.03. 01
周英怀、徐虹3,0002017.05.01-2018.05. 01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规范评价

1. 关联交易决策履行的程序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提请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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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担保的议案》,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确认上述关联交易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 独立董事意见

发行人独立董事于2018年9月28日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实,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是在与关联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并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关联交易的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价格公允,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没有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和独立运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已回避表决。公司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得到了有效实施,公司最近三年的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比例较小,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规范,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明显违背正常商业惯例及公平原则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或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应执行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为强化公司治理、保障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发行人在《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保证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障发行人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人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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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承诺如下:

1. 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英杰电气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从事与英杰电气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将来在本人作为英杰电气的控股股东,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英杰电气相竞争的业务,不会直接或间接对竞争企业进行收购或进行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任何业务上的帮助。并承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英杰电气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英杰电气,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英杰电气。

2. 本人承诺,如因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英杰电气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本人将予以赔偿。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合法、有效,相关关联方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竞争。

(七)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关联交易情况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恰当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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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均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土地使用证号土地座落取得方式用途(㎡)终止日期
1德府国用(2011)第004128号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街295号出让工业3,025.002052.09.22
2德府国用(2011)第004129号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街295号出让工业2,280.002049.10.07
3德府国用(2015)第12312号德阳市金沙江西路686号出让工业46,641.002060.07.30
4德府国用(2016)第06400号市区泰山南路二段508号汇乐国际17栋1-3-1号出让城镇住宅16.152075.12.31
5德府国用(2016)第06401号市区泰山南路二段508号汇乐国际17栋1-2-1号出让城镇住宅16.152075.12.31
6德府国用(2016)第06402号市区泰山南路二段508号汇乐国际7栋1-3-1号出让城镇住宅18.412075.12.31
7德府国用(2016)第06403号市区泰山南路二段508号汇乐国际17栋1-4-1号出让城镇住宅16.182075.12.31
8邮国用(2012)第07945号怡嘉天下(盐河西路61号)B17-109出让商业40.702049.07.18

(二)发行人拥有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产证书,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10处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房权证号坐落建筑面积(㎡)用途
1德房权证河东字第C0026572号河东区翠湖路295号1栋1,732.00生产用房
2德房权证河东字第C0026569号河东区翠湖路295号2栋893.04生产用房
3德房权证河东字第C0026592号河东区翠湖路295号3栋1,268.08生产用房
4德房权证市区字第C0039480号市区泰山南路二段508号汇乐国际7栋1-3-1号119.91住宅
5德房权证市区字第市区泰山南路二段508号汇114.34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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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房权证号坐落建筑面积(㎡)用途
C0039593号乐国际17栋1-2-1号
6德房权证市区字第C0037685号市区泰山南路二段508号汇乐国际17栋1-3-1号114.34住宅
7德房权证市区字第C0037686号市区泰山南路二段508号汇乐国际17栋1-4-1号114.58住宅
8德房权证八角字第C0062453号八角区金沙江西路686号办公楼、食堂7,519.45办公用房、食堂、通道
9德房权证八角字第C0062442号八角区金沙江西路686号一期厂房14,802.74生产用房
10邮房权证高邮字第2012008579号怡嘉天下(盐河西路61号)B17-109162.51商业

(三)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 商标

(1)境内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证、本所律师在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的查询结果,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中国境内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注册号名称国际分类有效期限取得方式
1981237392012.10.07-2022.10.06原始取得
2981234792012.10.07-2022.10.06原始取得
3982066792012.10.21-2022.10.20原始取得
4981217992013.04.07-2023.04.06原始取得
5981213092012.10.07-2022.10.06原始取得
6332323592013.10.28-2023.10.27原始取得
7332323492014.03.21-2024.03.20原始取得

(2)境外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文件、境外律师事务所、商标事务所、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查询报告和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中国境外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商标编号/国际注册号名称注册日期有效期限至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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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商标编号/国际注册号名称注册日期有效期限至注册地
142812432013.01.292023.01.29美国
211109472012.12.142021.12.12日本
311109472013.01.022021.12.12韩国
411109472012.04.052021.12.12欧盟
511109472013.01.212021.12.12俄罗斯
611109472012.10.152021.12.12德国
7015416022012.10.162022.10.15台湾
81433024142014.02.242021.09.27沙特阿拉伯
945779262014.08.052024.08.05美国
1011147962013.06.282022.02.22日本
1111147962013.03.082022.02.22韩国
1211147962012.05.242022.02.22欧盟
1311147962013.03.152022.02.22俄罗斯
1411147962012.09.242022.02.22德国
15015416032012.10.162022.10.15台湾
161433024152014.02.242021.09.27沙特阿拉伯
1744494032013.12.172023.12.17美国
1811111442012.12.142022.02.22日本
1911111442013.01.072022.02.22韩国
2011111442012.04.052022.02.22欧盟
2111111442013.01.252022.02.22俄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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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商标编号/国际注册号名称注册日期有效期限至注册地
2211111442012.08.212022.02.22德国
23015416042012.10.162022.10.15台湾
241433024162014.02.242021.09.27沙特阿拉伯

2.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权年费缴纳凭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的结果,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英杰电气及其子公司共拥有137项专利权,其中英杰电气拥有113项专利权,蔚宇电气拥有24项专利权。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专利权。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缴费凭证,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英杰电气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号登记号证书号软件名称软件著作权登记批准日期取得方式首次发表日期
12016SR000720软著登字第1179337号英杰直流电源模块控制软件V1.02016.01.04原始取得未发表
22016SR000247软著登字第1178863号英杰交流电源系统软件V1.02016.01.04原始取得未发表
32016SR154247软著登字第1332864号英杰直流电源系统软件V1.02016.06.23原始取得未发表
42016SR171948软著登字第1350565号英杰感应加热电源系统软件V1.02016.07.08原始取得未发表
52017SR143925软著登字第1729209号英杰功率控制器控制软件V1.02017.04.27原始取得未发表
62017SR144350软著登字第1729634号英杰电熔焊机控制软件V1.02017.04.27原始取得未发表
72017SR171421软著登字第1756705号英杰还原电源系统软件V1.02017.05.10原始取得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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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登记号证书号软件名称软件著作权登记批准日期取得方式首次发表日期
82017SR196681软著登字第1781965号英杰交流电动机软起动控制软件V1.02017.05.22原始取得未发表
92017SR260151软著登字第1845435号英杰压缩机控制系统软件V1.02017.06.13原始取得未发表
102017SR258552软著登字第1843836号英杰有源电力滤波器控制软件V1.02017.06.13原始取得未发表
112018SR250298软著登字第2579393号英杰微波电源控制软件V1.02018.04.13原始取得未发表

(四)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即发行人固定资产中除房屋及建筑物之外的其他资产)账面净值为5,945,991.91元。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购买凭证,现场检查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该等设备处于有效使用期内并基本在正常使用中。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主要财产中:发行人土地和房产为自建、购买或债务人偿债取得,知识产权系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或受让取得,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购买取得。发行人已取得了上述财产的权属证书或其他凭证。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主要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发行人主要财产上存在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七)发行人租赁房屋的情况

1. 发行人承租的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房屋的情况如下:

序号出租方承租方房屋坐落(元/年)租赁期限
1江明光发行人德阳市八角高桥小区6-1-6-110,2002018.9.19-201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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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出租方承租方房屋坐落(元/年)租赁期限
2敖林发行人德阳市八角高桥小区4-4-6-19,6002018.7.28-2019.7.27
3曾令波发行人德阳市八角高桥小区4-2-6-110,2002018.9.19-2019.9.18
4黄云菊发行人德阳市八角高桥小区4-1-6-29,6002018.8.1-2019.7.31
5李光均发行人德阳市八角高桥小区4-3-5-29,6002018.7.28-2019.7.27
6范梁波发行人德阳市区云峰山路308号4栋2单元3楼12号6,0002018.3.1-2019.2.28
7彭博发行人德阳市云峰山路363号云峰花园C栋2-6-29,0002018.7.1-2019.6.30
8彭德忠发行人德阳市区翠屏山路6号CLD未来城4栋4-3-1号10,2002018.7.3-2019.7.2
9高飞发行人上海市闵行区碧秀路98弄7号1303室前两年每年78,000元;第三年按市场价微调2017.4.30-2020.4.30
10四川尚恒道投资有限公司蔚宇电气经开区岷山路与图门江路东北角2018.03.01-2019.04.30:374,312元;2019.05.01-2020.04.30:374,312元; 2020.05.01-2021.04.30:393,028元2018.3.01-2021.4.30
11成都梧桐双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英杰晨冉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288号1号楼9层1、10、11号第一年266,296.20元;第二、三年均为290,485.80元2017.11.9-2020.11. 8

本所律师注意到:

(1)上述房屋租赁协议没有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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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不会对发行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实质性法律障碍。

(2)发行人承租的上表中序号为1至5号房屋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根据发行人说明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上表中序号为1至5号房屋系安置房,出租方未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没有影响发行人实际使用该等物业。发行人租赁上述房屋主要用作公司职工居住,如果未来因为租赁房屋的权属瑕疵确需更换租赁房屋的,发行人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寻找到可替代的租赁房屋,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所律师认为,对所出租房屋拥有合法的出租权是出租方负有的义务之一,如果因为出租房屋的权属问题导致租赁无效的,作为承租人的发行人可以向出租方提出索赔主张。因此,该租赁事项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 发行人出租的房屋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出租房屋的情况如下:

序号出租方承租方房屋坐落不动产权证号租金(元/年)租赁期限
1发行人张桂民江苏省高邮市盐河西路61号怡嘉天下B栋17单元109号邮房权证高邮字第2012008579号27,0002018.3.18-2019.3.17

本所律师注意到,上述房屋租赁协议没有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2)发行人曾于2014年10月10日与德阳经开区民族幼儿园(现已更名为“德阳市旌阳区民族幼儿园”,以下简称“民族幼儿园”)签订了《房屋及小广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租赁合同》”),将位于德阳市河东区翠湖路296号3栋的房屋出租给民族幼儿园,租赁期限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9日,租金每年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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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用于出租房产所在宗地“德府国用(2011)第004128号”土地的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幼儿园用地属于“公共建筑用地”中的“教育用地”,与“工业用地”分属不同类别,故前述将工业用地出租用于幼儿园经营改变了土地用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发行人将前述土地出租给幼儿园用于幼儿教育,与土地证载用途不符,可能因此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按照德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德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回进行储备。根据德阳市国土资源局、德阳经开区住建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按照《德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该宗土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综合用地;为落实城市规划,发行人与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已于2018年3月签订了《土地收储意向书》,发行人同意将该宗土地交由政府收储。2018年5月30日,发行人与德阳市旌阳区民族幼儿园签订了《关于解除<房屋及小广场租赁合同>的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原《租赁合同》,并由民族幼儿园在2019年5月前完成相关搬迁工作。德阳市国土资源局、德阳经开区住建局分别出具了《情况说明》,说明该宗土地上筹建幼儿园已于2014年11月4日经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德开社事[2014]65号”文件批准,未发现发行人在使用(或租赁给他人使用)该土地时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未因违反土地管理、房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也不会因该等租赁行为给予发行人行政处罚。2018年9月5日,德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出具了《情况说明》,德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未发现英杰电气在使用(或者租赁给他人使用)该土地时存在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未收到英杰电气因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处罚调查函,不会因英杰电气前述租赁行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英杰电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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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与民族幼儿园签订了租赁合同解除协议,民族幼儿园已开始启动搬迁工作;国土、住建、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未认定发行人出租前述房屋的行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未曾也不会因该等事项对发行人进行行政处罚,该等出租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八)发行人的对外股权投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2家全资子公司,即蔚宇电气和英杰晨冉,具体情况如下:

1. 蔚宇电气

(1)基本情况

蔚宇电气现持有德阳市工商局于2018年6月14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600MA6232CX86”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蔚宇电气的基本工商信息为:

名称:四川蔚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经开区岷山路与图门江路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军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6年01月22日

营业期限:2016年01月22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电气机械和器材技术研究及制造;微波应用技术研究;电子产品、电工专用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金属制品制造(需通过环评后方可开展制造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设立及历史沿革

①设立

2016年1月6日,蔚宇电气取得了四川省工商局核发的“(川工商)登记内名预核字[2016]第000433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四川蔚宇微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月17日,蔚宇电气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如下决议:同意王军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陈星担任公司监事;通过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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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2日,德阳市工商局出具了“(德工商处字)登记内设字[2016]第000129号”《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批准了蔚宇电气的设立申请。根据蔚宇电气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名称/姓名(万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1英杰电气1,204货币60.2
2陈星700货币35
3杨明96货币4.8
合计2,000100

②2016年股权转让

2016年10月25日,蔚宇电气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如下决议:同意陈星将其所持蔚宇电气700万元出资的股权(实缴出资额40万元)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英杰电气,杨明将其所持蔚宇电气660万元出资的股权(均未实缴)以0元转让给英杰电气;同意免去王军总经理职务,聘任刘少德为公司总经理;同意免去陈星监事职务,选举唐来金为公司监事;同意公司住所变更为“四川省德阳市河东区翠湖路295号1~2栋”;同意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陈星、杨明分别与发行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对上述股权转让进行了约定。

2016年11月7日,德阳市工商局出具了“(德工商处字)登记内变字[2016]第003407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了蔚宇电气公司类型、股东变更的申请。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蔚宇电气的股权结构如下:

名称(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持股比例(%)
英杰电气2,000货币2018年12月30日前100

③2017年名称变更

2017年7月14日,蔚宇电气取得了四川省工商局核发的“(川工商)登记内名变核字[2017]2857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同意蔚宇电气名称变更为“四川蔚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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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4日,蔚宇电气唯一股东英杰电气做出股东决定:公司名称变更为“四川蔚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新的公司章程。2017年7月27日,德阳市工商局出具了“(川工商德)登记内变核字[2017]第6538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蔚宇电气名称变更的登记申请。

④2018年住所变更

2018年6月8日,蔚宇电气唯一股东英杰电气做出股东决定:公司住所变更为“德阳市经开区岷山路与图门江路东北角”;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2018年6月14日,德阳市工商局出具了“(川工商德)登记内变核字[2018]第4692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蔚宇电气住所变更的登记申请。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蔚宇电气已经收到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1,040万元。

2. 英杰晨冉

(1)基本情况

英杰晨冉现持有成都市工商局于2017年11月21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MA6C6Q2R69”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英杰晨冉的基本工商信息为:

名称:四川英杰晨冉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88号1栋901号

法定代表人:周英怀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1日

营业期限:2017年11月21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研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设立及历史沿革

2017年10月24日,英杰晨冉取得了四川省工商局核发的“(川工商)登记内名预核字[2017]56314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四川英杰晨冉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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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5日,英杰晨冉的唯一股东发行人作出如下股东决定:任命周英怀为公司执行董事即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聘任王军为公司经理,任期三年;任命吴施鹰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通过公司章程。

根据英杰晨冉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其股权结构如下:

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持股比例(%)
英杰电气5002025.12.31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英杰晨冉已经收到发行人实缴注册资本金500万元。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英杰晨冉设立后未发生股权、注册资本等事项的变更。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除本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已披露内容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

1. 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采购合同详见“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不包括发行人与其子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

2. 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合同详见“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不包括发行人与其子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

3.授信合同

发行人于2018年4月12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1800000036718号”的《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金额为50,000,000元,授信期限自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2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根据工商、质监、环保安监、劳动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公司主管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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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本所律师注意到,报告期内,公司的产品电解铜箔电源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2月,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发行人及发行人客户河南某公司侵犯了九江历源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220244885.6、ZL201220248264.5),责令河南某公司停止使用侵权产品,责令英杰电气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同月,公司另一客户青海某公司也因购买并使用公司电解铜箔电源而被青海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侵犯了九江历源该两项专利,英杰电气作为第三方利害关系人参与了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制造、销售的侵权产品仅涉及该两家客户,涉及2015年、2016年共三笔销售业务,其2015年度、2016年度销售收入分别为21.37万元和81.39万元,分别占2015年度及2016年度全年营业收入的0.13%及0.47%,在发行人销售收入中占比较低。在河南省知识产权局、青海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后,公司已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对原已销售的侵权产品进行了回收、替换,现生产、销售的电解铜箔电源不存在侵犯九江历源专利权的情况。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收到九江历源就本次侵权事宜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文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8年6月30日,除本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与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之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的合法性

1. 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1,221,644.55元。其中,账户余额前五名总计为711,850.00元,占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的58.28%,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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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面余额(元)账龄占其他应收款余额的比例(%)
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保证金250,000.001年以内20.46
灵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150,000.001年以内12.28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保证金111,850.001年以内9.16
江苏亨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001年以内8.19
福州新福兴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001年以内8.19
合计--711,850.00--58.28

2. 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为1,317,630.60元,具体情况如下:

款项性质账面余额(元)账龄占其他应付款余额的比例(%)
保证金912,000.001年以内69.22
押金88,324.001年以内6.70
其他317,306.601年以内24.09
合计1,317,630.60--100

注:“保证金”均为发行人收取的内蒙古神舟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保证金;“押金”为发行人分别收取的无太水氢科技(湖南)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押金13,000元、德阳经开区民族幼儿园支付的房租押金75,324元;“其他”为发行人应付的差旅、维修、保险等费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的行为

1.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包括英杰有限阶段在内,公司自成立以来,未有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2. 发行人及其前身英杰有限历次增资扩股情况详见本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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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过其他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二)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购买或出售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发行人《公司章程》系由王军等39名发起人于2010年12月18日召开的创立大会上制定,并已在德阳市工商局办理备案手续,制定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 发行人《公司章程》近三年的修改

(1)2015年11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将章程中“公司设副总经理1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修改为“公司设副总经理,人数根据公司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财务总监1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2)2018年8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施行适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系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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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构成,具体如下:

1. 股东大会为发行人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 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3. 监事会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1名,负责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3名,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发行人特定部门日常工作,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1名,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1名,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工作,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5. 公司设有独立的董事会办公室、在总经理下设财务部、行政部、商务部、技术中心、生产部、品质部、供应部、产品管理部等部门、在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运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10年12月18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召集、提案、通知、召开、表决、决议、决议的公告和执行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提案、通知、召开、表决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对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提案、通知、召开、表决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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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发行人上述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会议8次、董事会会议15次、监事会会议11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投票计票制度

1.《公司章程》关于股东投票计票的规定

《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股东名册上记载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三条规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七十七条规定: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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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规定: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二条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三条规定: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于股东投票计票的规定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发行人的上述规定,对股东投票计票制度进行了规范,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 发行人现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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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任职情况
1王军董事长
2周英怀董事、总经理
3刘少德董事、副总经理
4胡颖董事
5饶洁独立董事
6董战略独立董事
7张宇独立董事
8吴施鹰监事会主席
9李辉监事
10米雪职工监事
11陈金杰副总经理
12刘世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3张海涛财务总监

2.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前述人员出具的声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名单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经过了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选举或聘任程序,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总经理周英怀曾向原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某、杨某某提供过资金:

① 根据发行人总经理周英怀的说明,其曾向原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某提供过资金。本所律师查阅了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川0683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书》,2004年至2014年,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多名请托人财物,共计256万元,其中包括“2011年8月收受英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某夫妇30万元”。目前该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本所律师就前述事项对周英怀及其配偶进行了访谈,2016年1月前述王某某受贿案件调查期间,周英怀及其配偶根据办案人员要求,积极主动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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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办案人员的询问并说明相关情况;在该案件中,英杰电气和周英怀未获取不正当利益;英杰电气及周英怀夫妇不存在被绵竹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情况。2017年4月11日,本所律师就周英怀及其配偶的上述行为涉案情况向绵竹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询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所进行了回复并出具了《查询告知函》,经查询,发行人、周英怀及其配偶徐虹2011年8月至今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绵竹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018年9月7日,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情况说明》,经查询,发行人、周英怀及其配偶徐虹2011年8月至今没有因涉嫌犯罪被绵竹市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情况。

②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英怀的说明,其曾向原国家工作人员杨某某提供过资金。经本所律师核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了“旌检公诉[2017]458号”《起诉书》,2013年至2017年期间,杨某某利用任商务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现金人民币67万元、英镑2000元、欧元1000元,其中包括“2015年,杨某某利用其负责外向型企业发展补助的职务便利,在外向型产业园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过程中,为四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先后收受了英杰电气总经理周某某现金5万元。”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了“[2018]川06刑终101号”《刑事裁定书》,在2013年自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华敏利用其担任商务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现金人民币67万元,英镑二千元、欧元一千元,其中包括“收受某公司负责人周某某现金5万元”。目前该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根据本所律师对周英怀的访谈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外向型产业园发展专项资金”为英杰电气于2015年根据《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商务局关于下拨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2014年度外向型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德市财建[2015]18号)获得的100万元财政补助;在前述案件中英杰电气及周英怀不存在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英杰电气及周英怀不存在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情况。

根据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出具的证明,英杰电气获得的前述2014年度外向型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财政补助符合《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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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 商务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外向型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建[2014]211号)和《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2014年度外向型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文件的要求,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依法对英杰电气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下发了前述专项资金,英杰电气在申请上述专项资金的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本所律师就周英怀的上述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询证。2018年10月9日,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回函告知,杨某某受贿案的判决已生效,英杰电气及周英怀的前述行为不构成犯罪。

2018年7月31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旌阳检预查[2018]569号),经在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查询,2008年7月31日到2018年7月31日期间,未发现周英怀有行贿犯罪记录。

此外,2017年8月27日,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八角井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周英怀在辖区内工作期间未受到八角井派出所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无相关违法行为和犯罪记录。

2018年9月4日,德阳市公安局出具了《证明》,证明自2015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周英怀无相关违法行为和犯罪记录。

根据发行人及周英怀出具的说明,周英怀持续在公司正常工作,至今不存在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形,公司也一直正常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2016年至今业绩稳定增长。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周英怀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3.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保荐人、本所律师已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发行上市前的辅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化

1. 董事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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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2015年1月(即报告期初),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共有7名董事,分别为王军、周英怀、刘少德、周林林、杨耕、朱黎辉、何加明。其中杨耕、朱黎辉、陈维亮为独立董事,王军为董事长。2015年11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何加明辞去独立董事职务,补选陈维亮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6年3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杨耕辞去独立董事职务,补选董战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一致。

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王军、周英怀、刘少德、周林林、陈维亮、董战略、檀国民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陈维亮、董战略、檀国民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朱黎辉不再担任独立董事职务。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军为公司董事长。

2018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陈维亮、檀国民辞去独立董事职务,补选饶洁、张宇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一致。

2018年4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周林林辞去董事职务,补选胡颖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一致。

2. 监事的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5年1月(即报告期初),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共有3名监事,分别为方勇、李辉、米雪,其中米雪为职工代表监事,方勇为监事会主席。

2015年11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方勇辞去监事职务,选举吴施鹰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015年12月3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吴施鹰为第二届监事会主席。

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吴施鹰、李辉为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米雪共同组成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吴施鹰为监事会主席。

3. 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5年1月(即报告期初),副总经理为陈金杰、刘少德,由于前任财务总监唐军辞职,故报告期初财务总监空缺;由于前任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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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杨颖辞职,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王军暂时兼任董事会秘书一职。

2015年11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聘任刘世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张海涛为公司财务总监。

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周英怀为总经理,刘少德、陈金杰为副总经理,刘世伟为董事会秘书,张海涛为财务总监。

2018年4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聘任刘世伟为公司副总经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变化。鉴于发行人以王军、周英怀为核心的董事会成员、管理团队基本保持稳定,因此,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0年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了《独立董事制度》,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为饶洁、董战略、张宇。根据前述独立董事的声明、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无下列不良记录:

1. 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3. 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4. 任职发行人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5. 任职发行人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

发行人现持有德阳市工商局于2015年12月18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60020515584XN”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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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宇电气现持有德阳市工商局于2018年6月14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600MA6232CX86”的《营业执照》。英杰晨冉现持有成都市工商局于2017年11月21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MA6C6Q2R69”的《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审核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 种具体税率情况
增值税应税收入按17%、16%、6%、5%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
营业税按应税营业额的5%、3%计缴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前)
企业所得税发行人15%,蔚宇电气25%,英杰晨冉25%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7%计缴
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3%计缴

注:发行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相关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适用税率调整为16%。

发行人房屋租赁业务,原按5%税率计缴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发行人房屋租赁业务,自2016年5月1日起改为征收增值税,选择按简易征收,税率为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执行的税种和税率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

1. 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1)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等相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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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年5月29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了“川经信产业函[2012]682号”《关于确认四川永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等27户企业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批复》,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的鼓励类产业。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包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的鼓励类产业,故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报告期内每期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均在70%以上。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进行了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和留存备查,并按照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发行人2018年1-6月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的规定,且2018年1-6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故发行人2018年1-6月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计缴。

(2)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和德阳市经开区国税局出具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发行人软件产品自2015年01月01日起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 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财政补贴共计63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三: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财政补贴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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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税务登记及纳税情况

根据德阳市经开区国税局、德阳市地税局、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蔚宇电气、英杰晨冉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缴纳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德阳市经开区环保和安监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蔚宇电气报告期内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三同时”等相关制度要求,未发现发行人、蔚宇电气存在违反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行为,未受到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根据成都高新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出具的证明,英杰晨冉设立后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受到该局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2. 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办理环境保护方面的批复文件情况如下:

(1)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2018年5月28日,德阳市环保局出具“德环审批[2018]47号”《德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的建设。

(2)电力电子产品扩建技术改造项目

2018年6月8日,德阳市环保局出具“德环审批[2018]63号”《德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电子产品生产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电力电子产品生产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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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现持有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核发的编号为“1317Q10327R2MC”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发行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16 / ISO 9001:2015标准;认证范围为:半导体变流器、半导体变流器控制系统、非标工业电气控制系统的设计、生产。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6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CE认证证书及公司的说明,发行人拥有的有效CE认证证书如下:

序号发证机构证书编号产品型号有效期/生效日
1Ente Certificazione Macchine Srl0Q170807.SIEDC31PDB30-20/500-T380,PDB30-40/750-T380,PDB30-80/500-T3802017.8.7-2022.8.6
2ISET S.R.LIT071424IJ161024Electrofusion Welding Machine2016.10.24-2021.10.23
3Intertek Testing Services Shanghai160300933SHA-V1Power Controller (3P,50Hz,3W+G)2016.3.11
4Intertek Testing Services Shanghai160300934SHA-V1Power Controller (3P,50Hz,3W+G)2016.4.6
5T?V AUSTRIA TURK LTD.STI16-PS-0335-TAT-16-LVD&EMC-1028#TPH10-0350-S;TPH10-0450-S;TPH10-0500-S;TPH10-0600-S;##TPH10-0700-S;TPH10-0040-T;TPH10-0075-T;TPH10-0100-T;# #TPH10-0150-T;TPH10-0200-T;TPH10-0250-T;TPH10-0350-T;# #TPH10-0450-T;TPH10-0500-T;TPH10-0600-T;TPH10-0700-T;#)2016.11.15

德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蔚宇电气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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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其他合规性核查

1. 工商合规性核查

根据德阳市工商局、成都高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蔚宇电气、英杰晨冉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2. 海关合规性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德阳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法律法规事宜。

3. 安全生产合规性核查

根据德阳市经开区环保和安监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蔚宇电气报告期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 劳动人事合规性核查

(1)发行人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以及发行人和相关人员提供的书面说明,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为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人数如下:

时间公司员工人数(人)已缴人数(人)缴纳后当月离职人数(人)未缴人数(人)
退休返聘新入职,次月开始缴纳自身保险未断
2015.12.31英杰电气3022980211
2016.12.31英杰电气34332107150
蔚宇电气750020
2017.12.31英杰电气3633570510
蔚宇电气24221120
2018.06.30英杰电气3923832542
蔚宇电气24231200
英杰晨冉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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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其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具体人数如下:

时间公司员工人数(人)已缴人数(人)缴纳后当月离职人数(人)未缴人数(人)
退休返聘新入职,次月开始缴存
2015.12.31英杰电气302299021
2016.12.31英杰电气3433210715
蔚宇电气76001
2017.12.31英杰电气363357051
蔚宇电气2421012
2018.06.30英杰电气392385254
蔚宇电气2422020
英杰晨冉11000

注:蔚宇电气成立于2016年,故其2015年度不存在雇佣员工的情况。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英杰晨冉于2018年6月开始雇用员工。

根据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阳市社会保险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蔚宇电气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截止2018年6月,发行人及蔚宇电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英杰晨冉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根据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蔚宇电气报告期内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根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截至2018年7月,英杰晨冉已为全部员工办理了缴存登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法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军、周英怀承诺:“如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存在任何补缴义务或导致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罚款或损失,由本人无条件、全额、连带地向公司赔偿该等损失,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发行人的劳务外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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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劳务外包的情形,发行人合作的劳务外包公司为鹰宏公司。根据发行人与鹰宏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鹰宏公司的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核查,鹰宏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德阳鹰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6922979833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西街中心街28号(苍海花园B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

注册资本:200万元

成立日期:2009年08月31日

营业期限:2009年08月3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装卸搬运服务;劳务外包服务;打包服务;商务咨询服务;会议服务;清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与劳务外包公司签署劳务外包协议,约定由外包公司承揽公司指定生产工序,发行人与劳务外包公司按双方共同确认的外包作业量进行结算;由劳务外包公司自行负责管理并承担用工风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劳务外包公司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签署的劳务外包协议,该等协议系当事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根据鹰宏公司与外包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上述外包人员系鹰宏公司员工。

根据公司及鹰宏公司的说明,发行人与劳务外包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均未在上述劳务外包公司中拥有股权。

(3)发行人的顶岗实习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为满足日益增长的生产需求、建立长期稳定的员工招聘渠道及培养机制,发行人与周边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及该校部分学生签订了顶岗实习协议,接收该等学生到发行人处进行顶岗实习。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顶岗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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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协议、报告期内顶岗实习人员名册、工资表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共拥有28名顶岗实习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顶岗实习学生来自于四川省德阳黄许职业中专学校和四川省中江职业中专学校。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前述两所学校、顶岗实习学生分别签署了顶岗实习协议,约定该两所学校的学生到发行人处实习。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顶岗实习生在职的具体人数和来源如下表:

截止时间来源学校人数
2015年12月31日0
2016年12月31日四川省中江职业中专学校13
四川省德阳市黄许职业中专学校14
合计27
2017年12月31日四川省中江职业中专学校17
四川省德阳市黄许职业中专学校8
合计25
2018年6月30日四川省中江职业中专学校23
四川省德阳市黄许职业中专学校5
合计2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顶岗实习人员明细清单、工资表、顶岗实习人员银行账户收款记录、为实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等相关规定向实习人员支付了高于德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并为其购买了商业保险;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未超过发行人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未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4)发行人的工资分配方式与工作时间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动用工采用计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相结合的制度,发行人对生产一线人员采用基本工资加计件工资制,对生产计划、物料管理、库房管理等生产辅助人员及其余人员采用计时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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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因生产经营需要存在生产人员月加班时间超过三十六个小时的情况,对采用计时工资制的生产辅助人员存在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情况,存在一定的瑕疵。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由于最近一年一期公司业务快速增长,为跟上产能,发行人按照生产人员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人员加班,发行人对生产辅助人员支付了加班工资,对生产一线人员支付的基本工资加计件工资能够覆盖其折算的加班工资水平。就加班超时和加班费事项,发行人与生产人员未产生劳动争议和纠纷。根据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遵守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函》,该局自2015年1月以来没有接到过对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投诉,日常巡查也没有发现该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形。发行人连续三年劳动用工年度审查为合格。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批准或授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情况,经发行人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万元)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1电力电子产品扩建技术改造项目23,882.9823,882.98
2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6,767.606,767.60
合计30,650.5830,650.58

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备案环评
1电力电子产品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川投资备[2018-510699-38-03-247367]JXQB-0020号“德环审批[2018]63号”《德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电子产品生产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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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川投资备[2018-510699-39-03-248039]JXQB-0024号“德环审批[2018]47号”《德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二)与他人合作项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项目均为发行人自行开发经营,不涉及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合作,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根据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说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为:通过不懈努力,成为行业内技术领先、产品过硬、品牌优良,在国内外相关应用领域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工业电源产品供应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 行政处罚

根据工商、税务、土地、房屋、质监、环保安监、劳动社保、住房公积金、海关、外汇等公司主管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 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回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及《受理案件通知书》、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查询告知函》、德阳仲裁委出具的《说明》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http://zhixing.court.gov.cn)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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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处罚情况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说明、德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http://zhixing.court.gov.cn)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的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王军和总经理周英怀出具的说明、德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http://zhixing.court.gov.cn)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长王军、总经理周英怀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报告相关内容的部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报告相关内容与法律意见书和本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本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的主要承诺的合法性

经查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已签署作出的承诺主要包括:

序号文件名称/承诺事项签署主体
1股份锁定承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全体股东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相关承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3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3-3-2-97

序号文件名称/承诺事项签署主体
4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回购和赔偿承诺发行人
6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购回和赔偿承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7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赔偿承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赔偿承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9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承诺已由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亲自签署,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作出上述承诺已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内容合法、合规并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二)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就上述承诺的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已按照《新股发行改革意见》的相关要求,签署了《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已提出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中作出的承诺时的相关约束措施,符合《新股发行改革意见》对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应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要求。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内容合法、合规并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新股发行改革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十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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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有关条件,其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其上市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3-3-2-99

第三部分 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章页)本报告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石 波 刘小进

郭晓锋

李双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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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00

附件一: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情况

一、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专利期限取得方式
1应用于加热设备的温度控制系统的晶闸管调功系统ZL01133710.9发明2001.12.20-2021.12.19原始取得
2一种多晶硅还原电源硅棒并串联的控制回路ZL200910058454.3发明2009.02.27-2029.02.26原始取得
3一种功率控制器ZL201110262238.8发明2011.09.06-2031.09.05原始取得
4一种大电流供电回路ZL201310130765.2发明2013.04.16-2033.04.15原始取得
5一种负载电源的使用方法ZL201310288090.4发明2013.07.08-2033.07.07原始取得
6一种负载功率控制方法及晶闸管功率控制器ZL201310286371.6发明2013.07.08-2033.07.07原始取得
7并网逆变器及其输出滤波方法ZL201310746789.0发明2013.12.30-2033.12.29原始取得
8光伏逆变器的多峰值最大功率点追踪方法ZL201410033831.9发明2014.01.24-2034.01.23原始取得
9逆变器温控系统及基于温控的逆变器输出功率控制方法ZL201410024271.0发明2014.01.17-2034.01.16原始取得
10光伏逆变器的待机控制方法ZL201410033814.5发明2014.01.24-2034.01.23原始取得
11感应加热电源的输出控制系统及方法ZL201410093179.X发明2014.03.14-2034.03.13原始取得
12高频变压整流一体化装置ZL201410130382.X发明2014.04.02-2034.04.01原始取得
13一种并联式大功率开关电源ZL201510068492.2发明2015.02.10-2035.02.09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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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01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专利期限取得方式
14用于叠层控制电源的电流检测电路、反馈控制电路及电源ZL201510191803.4发明2015.04.22-2035.04.21原始取得
15一种电熔焊机的USB数据导入方法ZL201510307010.4发明2015.06.05-2035.06.04原始取得
16一种焊熔管件识别方法ZL201510314310.5发明2015.06.10-2035.06.09原始取得
17一种晶体生长过程的加热电源控制方法ZL201510392351.6发明2015.07.06-2035.07.05原始取得
18一种对阻值动态变化的负载进行不平衡并联调压供电电路ZL201510621552.9发明2015.09.25-2035.09.24原始取得
19一种负载多状态组合调压供电电路及其供电方法ZL201510641457.5发明2015.09.30-2035.09.29原始取得
20一种有源电力滤波器及其峰值电流限制方法ZL201510772382.4发明2015.11.13-2035.11.12原始取得
21一种有源滤波器电源谐波补偿系统及方法ZL201610191185.8发明2016.03.29-2036.03.28原始取得
22比较点设置方法及装置ZL201611225079.3发明2016.12.27-2036.12.26原始取得
23棒位测量方法及装置ZL201611230455.8发明2016.12.27-2036.12.26原始取得
24信号提取和误码滤除方法及装置ZL201611231268.1发明2016.12.27-2036.12.26原始取得
25一种改良西门子法多晶硅生产设备电源电路ZL201510852152.9发明2015.11.30-2035.11.29原始取得
26一种整流组件ZL201020123456.4实用新型2010.03.04-2020.03.03原始取得
27一种高频二极管的电压尖峰吸收电路ZL201020252509.2实用新型2010.07.09-2020.07.08原始取得
28一种整流电源ZL201020636340.0实用新型2010.12.01-2020.11.30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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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02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专利期限取得方式
29多晶硅还原炉调压电源一体化系统ZL201120174540.3实用新型2011.05.27-2021.05.26原始取得
30一种多脉波供电电路ZL201120224478.4实用新型2011.06.29-2021.06.28原始取得
31一种变化负载的串并联供电电路ZL201120238067.0实用新型2011.07.07-2021.07.06原始取得
32一种型材散热器ZL201120332644.2实用新型2011.09.06-2021.09.05原始取得
33一种区熔用电子管灯丝稳压装置ZL201220080535.0实用新型2012.03.06-2022.03.05原始取得
34一种区熔电源的换能器ZL201220096185.7实用新型2012.03.15-2022.03.14原始取得
35一种功率控制器ZL201220113505.5实用新型2012.03.23-2022.03.22原始取得
36一种多脉波整流电源ZL201220282372.4实用新型2012.06.15-2022.06.14原始取得
37一种原边均衡电流的高频变压器ZL201220282335.3实用新型2012.06.15-2022.06.14原始取得
38一种分体式高频逆变直流电源ZL201220625729.4实用新型2012.11.23-2022.11.22原始取得
39一种大电流供电回路ZL201320189894.4实用新型2013.04.16-2023.04.15原始取得
40一种海绵钛蒸馏过道加热装置ZL201320205551.2实用新型2013.04.22-2023.04.21原始取得
41一种电源配电系统ZL201320579133.X实用新型2013.09.18-2023.09.17原始取得
42一种强制风冷中高频变压器ZL201320879627.X实用新型2013.12.30-2023.12.29原始取得
43一种用于直流电源抽屉模块的面板ZL201420028740.1实用新型2014.01.17-2024.01.16原始取得
44一种逆变直流电源柜ZL201420028762.8实用新型2014.01.17-2024.01.16原始取得
45一种直流电源抽屉模块的风道系统ZL201420028807.1实用新型2014.01.17-2024.01.16原始取得
46一种直流电源的逆变模块ZL201420029229.3实用新型2014.01.17-2024.01.16原始取得
47一种自冷式感应加热线圈ZL201420180871.1实用新型2014.04.15-2024.04.14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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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03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专利期限取得方式
48逆变电源模块插拔结构ZL201420261097.7实用新型2014.05.21-2024.05.20原始取得
49一种中高频感应加热变压器ZL201420406908.8实用新型2014.07.23-2024.07.22原始取得
50一种并联式大功率开关电源ZL201520092862.1实用新型2015.02.10-2025.02.09原始取得
51一种晶体加热炉电源ZL201520431539.2实用新型2015.06.19-2025.06.18原始取得
52一种塔式高压整流模块ZL201520567810.5实用新型2015.07.31-2025.07.30原始取得
53一种高频变压器ZL201520578430.1实用新型2015.08.04-2025.08.03原始取得
54一种一体式微波源装置ZL201520634864.9实用新型2015.08.21-2025.08.20原始取得
55一种工业近场数据采集系统ZL201520663744.1实用新型2015.08.28-2025.08.27原始取得
56一种对阻值动态变化的负载进行不平衡并联调压供电电路ZL201520752377.2实用新型2015.09.25-2025.09.24原始取得
57一种负载多状态组合调压供电电路ZL201520772957.8实用新型2015.09.30-2025.09.29原始取得
58一种微波电源配电系统ZL201520835853.7实用新型2015.10.26-2025.10.25原始取得
59一种高阻负载击穿启动电源设备ZL201520972646.6实用新型2015.11.30-2025.11.29原始取得
60一种节能型宝石炉热场ZL201521061957.3实用新型2015.12.16-2025.12.15原始取得
61一种48对棒多晶硅还原炉的启动系统ZL201521064698.X实用新型2015.12.17-2025.12.16原始取得
62一种高频逆变电源ZL201521104532.6实用新型2015.12.25-2025.12.24原始取得
63一种整流模块ZL201620055382.2实用新型2016.01.21-2026.01.20原始取得
64一种逆变模块ZL201620055384.1实用新型2016.01.21-2026.01.20原始取得
65一种36对棒多晶硅还原炉控制系统ZL201620078107.2实用新型2016.01.26-2026.01.25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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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04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专利期限取得方式
66一种区熔用高频逆变高压直流电源ZL201620254573.1实用新型2016.03.29-2026.03.28原始取得
67一种多晶硅还原炉用PLC开关量输入输出点控制装置ZL201620275241.1实用新型2016.04.01-2026.03.31原始取得
68一种高压大电流同步整流电源ZL201620478298.1实用新型2016.05.24-2026.05.23原始取得
69一种紧凑型电源模块ZL201620521478.3实用新型2016.05.31-2026.05.30原始取得
70一种一体式变压器并联输出的电源模块ZL201620521491.9实用新型2016.05.31-2026.05.30原始取得
71一种集成式开关电源模块ZL201620523586.4实用新型2016.05.31-2026.05.30原始取得
72一种将外壳用于次级线圈结构的变压器及变压器冷却结构ZL201620532904.3实用新型2016.05.31-2026.05.30原始取得
73一种高频变压器及其构成的模块ZL201620535532.X实用新型2016.06.02-2026.06.01原始取得
74一种微波电源高压部分的散热结构ZL201620920528.5实用新型2016.08.22-2026.08.21原始取得
75一种组合式变压器ZL201620946885.9实用新型2016.08.26-2026.08.25原始取得
76一种联机功率分配电路及联机功率分配器ZL201620946951.2实用新型2016.08.26-2026.08.25原始取得
77一种变压器线圈导热件ZL201620947190.2实用新型2016.08.26-2026.08.25原始取得
78一种水冷式微波电源ZL201620947442.1实用新型2016.08.26-2026.08.25原始取得
79一种改良西门子法启动电路ZL201621132330.7实用新型2016.10.18-2026.10.17原始取得
80一种平波电抗器ZL201621213141.2实用新型2016.11.10-2026.11.09原始取得
81高频直流模块电源ZL201621213151.6实用新型2016.11.10-2026.11.09原始取得
82一种高频变压器以及高频电源ZL201621219953.8实用新型2016.11.11-2026.11.10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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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05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专利期限取得方式
83一种散热式高频变压器以及高频电源ZL201621220072.8实用新型2016.11.11-2026.11.10原始取得
84一种整流机构以及同步整流装置ZL201621314862.2实用新型2016.12.02-2026.12.01原始取得
85一种高频变压器组件以及散热装置ZL201621444684.5实用新型2016.12.27-2026.12.26原始取得
86一种高频变压器以及散热式高频变压装置ZL201621444758.5实用新型2016.12.27-2026.12.26原始取得
87一种紧凑型逆变组件ZL201720066098.X实用新型2017.01.19-2027.01.18原始取得
88一种EMI板安装结构ZL201720067221.X实用新型2017.01.19-2027.01.18原始取得
89一种液冷式散热装置ZL201720087686.1实用新型2017.01.23-2027.01.22原始取得
90一种风冷式高频电源ZL201720103280.8实用新型2017.01.23-2027.01.22原始取得
91一种多晶硅还原调压控制模块及控制器ZL201720193870.4实用新型2017.03.01-2027.02.28原始取得
92脉冲电源输出装置及外壳ZL201720241647.2实用新型2017.03.13-2027.03.12原始取得
93一种多输入并联式功率变换器ZL201720466748.X实用新型2017.04.28-2027.04.27原始取得
94一种散热式变压器骨架以及高频变压器ZL201720473341.X实用新型2017.04.28-2027.04.27原始取得
95一种多晶硅还原炉的接地保护装置ZL201720772226.2实用新型2017.06.29-2027.06.28原始取得
96直流电源模块及电源柜ZL201720865255.3实用新型2017.07.17-2027.07.16继受取得
97一种高频开关电源与生箔机的安装机构及铜箔生产设备ZL201720867794.0实用新型2017.07.17-2027.07.16继受取得
98一种高频逆变结构以及编程直流电源ZL201721087697.6实用新型2017.08.28-2027.08.27原始取得
99一种输出滤波装置以及编程直流电源ZL201721087598.8实用新型2017.08.28-2027.08.27原始取得
100一种编程直流电源ZL201721095905.7实用新型2017.08.29-2027.08.28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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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06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专利期限取得方式
101一种高频变压整流装置以及编程直流电源ZL201721094654.0实用新型2017.08.29-2027.08.28原始取得
102一种启动供电电路ZL201721423302.5实用新型2017.10.31-2027.10.30原始取得
103开关电源ZL201721740371.9实用新型2017.12.13-2027.12.12原始取得
104一种交流电源ZL201721896000.X实用新型2017.12.29-2027.12.28原始取得
105交错并联三相PFC电路和交直流变换器ZL201820173342.7实用新型2018.01.31-2028.01.30原始取得
106一种水冷高频直流模块电源ZL201820188775.X实用新型2018.02.02-2028.02.01原始取得
107功率控制器ZL201130310351.X外观设计2011.09.06-2021.09.05原始取得
108功率控制器ZL201130310356.2外观设计2011.09.06-2021.09.05原始取得
109功率控制器(30A)ZL201230073166.8外观设计2012.03.23-2022.03.22原始取得
110功率控制器(10A)ZL201230073167.2外观设计2012.03.23-2022.03.22原始取得
111功率控制器(20A)ZL201230073168.7外观设计2012.03.23-2022.03.22原始取得
112编程直流电源ZL201630015518.2外观设计2016.01.15-2026.01.14原始取得
113电熔焊机ZL201730315683.4外观设计2017.07.17-2027.07.16原始取得

注1:发明专利“一种晶体生长过程的加热电源控制方法”(专利号ZL201510392351.6)的专利权人为发行人、卜俊鹏。注2: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紧凑型逆变组件”(专利号ZL201720066098.X)的专利权人为发行人、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注3:实用新型专利“一种EMI板安装结构”(专利号ZL201720067221.X)的专利权人为发行人、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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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07

二、子公司蔚宇电气拥有的专利权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专利期限取得方式
1一种高频变压器ZL201621484153.9实用新型2016.12.30-2026.12.29原始取得
2一种高频逆变全波串联整流装置ZL201621484151.X实用新型2016.12.30-2026.12.29原始取得
3一种高频逆变全波并联整流装置ZL201621484150.5实用新型2016.12.30-2026.12.29原始取得
4一种应用于生箔机的分体式高频逆变直流电源ZL201621484148.8实用新型2016.12.30-2026.12.29原始取得
5一种次级线圈和高频变压器ZL201621484147.3实用新型2016.12.30-2026.12.29原始取得
6一种冷却水管道连接的散热组件ZL201621482894.3实用新型2016.12.30-2026.12.29原始取得
7一种高频逆变桥式整流装置ZL201621480900.1实用新型2016.12.30-2026.12.29原始取得
8一种高频逆变桥式整流装置ZL201621480898.8实用新型2016.12.30-2026.12.29原始取得
9一种基于LLC谐振拓扑的低压大电流电源电路ZL201720450471.1实用新型2017.04.25-2027.04.24原始取得
10一种低谐波高功率因数的大电流供电回路ZL201720528494.X实用新型2017.05.12-2027.05.11原始取得
11一种应用于单晶炉的分体式高频逆变直流电源ZL201720527365.9实用新型2017.05.12-2027.05.11原始取得
12基于同轴电缆作为电源逆变回路远距离传输线的供电系统ZL201720541694.9实用新型2017.05.16-2027.05.15原始取得
13一种分体式高频逆变直流电源与生箔机的安装结构ZL201720901348.7实用新型2017.07.24-2027.07.23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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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08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专利期限取得方式
14一种生箔机用直流电源与生箔机的安装结构ZL201720900175.7实用新型2017.07.24-2027.07.23原始取得
15一种充电桩控制系统的一体化组合结构ZL201720990790.1实用新型2017.08.09-2027.08.08原始取得
16一种充电桩控制系统的组合结构ZL201720990789.9实用新型2017.08.09-2027.08.08原始取得
17一种基于同轴电缆传输同步整流信号的分体式电源ZL201721012242.8实用新型2017.08.14-2027.08.13原始取得
18一种基于光纤传输同步整流信号的分体式电源ZL201721012141.0实用新型2017.08.14-2027.08.13原始取得
19一种用于电解电镀电源系统的安装结构ZL201721124676.7实用新型2017.09.04-2027.09.03原始取得
20一种用于电解电镀电源系统与电解槽的安装结构ZL201721124644.7实用新型2017.09.04-2027.09.03原始取得
21一种用于电动汽车直流充电桩的控制系统ZL201721439338.2实用新型2017.11.01-2027.10.31原始取得
22一种单晶炉用直流电源与单晶炉的安装结构ZL201721559471.1实用新型2017.11.21-2027.11.20原始取得
23一种基于十八脉波自耦变压整流的开关型微波高压电源ZL201721763665.3实用新型2017.12.15-2027.12.14原始取得
24用于微波源、微波功率源和微波电源的内外水冷却结构ZL201721813859.X实用新型2017.12.22-2027.12.21原始取得

注: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基于LLC谐振拓扑的低压大电流电源电路”(专利号ZL201720450471.1)的专利权人为蔚宇电气、深圳晨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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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一、采购合同

序号签订时间合同名称合同相对方标的物合同金额(元)
12016.05.13买卖合同陕西浩基实业有限公司12套共箱式母线槽及现场安装服务5,940,000
22016.06.06买卖合同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台整流干式变压器及6套户外镀锌板外壳4,920,000
32017.07.17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厂348台真空断路器3,932,400
42018.05.15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半导体事业部晶闸管3,555,972

二、销售合同

序号签订时间合同名称合同相对方标的物合同金额(元)
12016.01.25交流调压电源装置采购合同陕西有色天宏瑞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交流调压电源装置19,900,000
22016.12.20买卖合同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48对棒还原电源系统设备37,400,000
32017.06.05设备买卖合同保山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电源柜31,027,200
42017.12.25购买合同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协鑫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还原电源系统、高压启动电源系统55,2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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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签订时间合同名称合同相对方标的物合同金额(元)
52017.08.01设备采购合同LONGI(KUCHING)SDN.BHD电源柜及安装、调试、培训等服务12,928,000
62017.09.21设备买卖合同丽江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电源柜30,643,200
72017.09.2172对棒还原电源设备采购合同内蒙古东立光伏电子有限公司72对棒还原电源设备11,000,000
82017.10.09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电源系统设备11,365,200
92018.01.23供货合同亚洲硅业(青海)有限公司13套36对棒还原炉用启动/调功电控柜及附属设备12,631,100
102018.02.04采购合同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直流电源17,312,850
112018.02.14Purchashing Order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PDB电源2,665,960 USD
122018.03.17还原电控柜设备买卖合同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还原电控柜及备品备件57,354,000
132018.05.03设备买卖合同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电源系统设备18,299,990
142018.05.08电源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及订单北京精诚铂阳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可变直流电源、晶闸管控制器77,888,000
152018.07.19Purchashing Order南昌中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PDB电源11,515,396.1
162018.09.13采购订单贵州汉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可变直流电源、晶闸管控制器98,57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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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财政补贴的情况

一、发行人

序号取得年度项目或原因依据金额(元)
120152014年工业应急、激励和要素保障专项资金《德阳市财政局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工业应急、激励和要素保障专项资金(稳增长市场开拓)的通知》(德市财建[2014]103号)100,000.00
220152014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中共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表彰2014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德开党[2015]7号)50,000.00
320152014年度中国驰名商标《中共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表彰2014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德开党[2015]7号)100,000.00
420152014年度四川省著名商标《中共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表彰2014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德开党[2015]7号)50,000.00
520152014年国家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技术企业11项《中共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表彰2014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德开党[2015]7号)65,000.00
62015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1,364,996.71
72015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1,313,5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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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取得年度项目或原因依据金额(元)
820152014年度先进单位《中共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表彰2014年度宣传、社会事务和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德开党[2015]10号)1,000.00
920152013-2014年度标准化工作经费《德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拨付2013-2014年度标准化工作有关经费的通报》(德市质监函[2015]6号)20,000.00
1020152013年第二批四川省战略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德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3年第二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报》(德市财建[2014]18号)140,000.00
112015德阳市政府质量奖《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二届德阳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的通报》(德府函[2014]183号)100,000.00
1220152015年度工业经济良好开局奖励《德阳市经开区2015年度工业经济良好开局奖励通知》9,700.00
132015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2014年度外向型产业园区专项资金《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商务局关于下拨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2014年度外向型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德市财建[2015]18号)1,000,000.00
142015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1,235,481.89
1520152014年度首次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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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取得年度项目或原因依据金额(元)
1620152015年度四川大学德阳校市科技合作专项资金计划项目《四川大学德阳校市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15年度四川大学德阳校市科技合作专项资金计划项目及经费的通知》(川德科合办[2015]6号)224,000.00
172015德阳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德人设[2015]71号)166,929.16
182015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1,390,220.88
1920162015年度节能减排示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德阳市财政局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5年度市级节能减排示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德市财建[2015]71号)540,000.00
2020162015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二等奖《中共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表扬2015年度经济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德开党[2016]2号)115,000.00
212016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2,954,474.50
222016经开区2015年度专利资助资金《2015年度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资助资金的证明》62,500.00
232016德阳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德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拨付2016年德阳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通知》(德市科知发[2016]51号)23,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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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14

序号取得年度项目或原因依据金额(元)
242016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1,062,315.10
252016省级2016年第一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财政厅 科技厅关于下达省级2016年第一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川财教[2016]47号)400,000.00
2620162016年度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德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度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的通知》(德市财建[2016]26号)200,000.00
2720162016年度德阳市第二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德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拨付2016年第二批德阳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通知》(德市科知发[2016]156号)26,900.00
282016稳岗补贴《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德人社[2015]71号)149,779.08
292016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3,140,822.72
302016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1,757,357.03
3120172016年市级节能减排示范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德阳市财政局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度市级节能减排示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德市财建[2016]74号)270,000.00
3220172015年度四川大学德阳校市科技合作专项资金计划项目及经费《四川大学德阳校市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15年度四川大学德阳校市科技合作专项资金计划项目及经费的通知》(川德科合办[2015]6号)9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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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15

序号取得年度项目或原因依据金额(元)
3320172016年度科技和知识产权双创资金
180,000.00
342017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1,673,989.74
352017纳税大户奖励《中共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16年度优秀企业、企业家和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表扬的决定》(德开党[2017]6号)100,000.00
3620172016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奖金《中共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16年度优秀企业、企业家和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表扬的决定》(德开党[2017]6号)20,000.00
372017重离子加速器磁场电源项目资金《关于2016年度德阳中科先进制造创新育成专项资金安排的请示》(德市科知发[2016]138号)400,000.00
382017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1,181,327.12
392017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778,332.71
402017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1,970,8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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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16

序号取得年度项目或原因依据金额(元)
4120172016年度专利资助费用《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信局关于2016年度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申请资助受理的通知》(德开工信[2017]12号)58,500.00
4220172016年度市级外经贸发展促进清算资金《德阳市财政局 德阳市商务局关于清算拨付2016年度市级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通知》(德市财建[2017]16号)8,000.00
4320172017年度专利资助资金《德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安排2017年度德阳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请示》(德市科知发[2017]78号)21,600.00
442017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3,511,548.08
4520172017年第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德阳市财政局 德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下达2017年第一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通知》(德市财教[2017]29号)300,000.00
462017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997,255.25
4720172017年度省级专利资助资金《四川省知识产权局2017年度省专利资助资金安排(第一批)公告》1,800.00
4820172017年技术改造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德阳市财政局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技术改造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通知》(德市财建[2017]41号)1,450,000.00
492017稳岗补贴《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阳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德人社[2015]71号)100,48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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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17

序号取得年度项目或原因依据金额(元)
502017专利资助金《关于安排2017年度第二批德阳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请示》(德市科知发[2017]141号)13,700.00
512017省级外经贸促进专项资金《德阳市财政局 德阳市商务局关于拨付省级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项目部分)的通知》(德市财建[2017]65号)73,900.00
522017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德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下达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德市科知发[2017]165号)50,000.00
532017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2,334,451.54
542017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1,182,877.01
552017个税手续费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180,370.64
562018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6,098,972.13
5720182017年第二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川科计[2017]14号)500,000.00
5820182017年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德阳市财政局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德市财建[2017]74号)30,000.00
5920182017年党建工作经费《中共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两新”组织工作委员会关于拨付2017年度“两新”党建工作经费的通知》(德开两新工委[2018]3号)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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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18

序号取得年度项目或原因依据金额(元)
602018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4,868,782.34
612018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2,465,837.10
6220182017年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项目资金《德阳市财政局 德阳市商务局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德市财建[2018]9号)676,900.00

二、子公司蔚宇电气

序号取得年度项目或原因依据金额(元)
12017专利资助金《德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2017年第二批德阳市专利申请资助受理的通知》(德市科知发[2017]108号)5,400.00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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