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7号───────────────
关于对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平泉市金宝矿业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王文丽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平泉市金宝矿业有限公司,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
王文丽,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平泉市金宝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
经查明,2019年11月7日,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收购人平泉市金宝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矿业)向公司发来《告知函》,拟通过部分要约
方式收购公司5%的股票;成为公司股东后,金宝矿业将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债权人共同推进公司破产和解。截至2019年11月7日,公司股价已连续17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股票面值。2019年11月8日,公司披露进展公告称,金宝矿业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缴纳了1,600万元要约收购履约保证金,金宝矿业及有关各方正积极推动本次要约收购的相关工作,各项工作均在有序进行。当日公司股价涨停。2019年11月12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股票面值,次日公司披露股票停牌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9年11月1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公司已触发面值退市,金宝矿业以公司面临股票退市无法达到要约收购目的为由,决定终止对公司的部分要约收购事宜。
金宝矿业向市场公开披露部分要约收购计划时,公司股价已连续17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股票面值,公司已存在较大的面值退市风险。上述要约收购事项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金宝矿业本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对可能终止收购的风险做出充分、客观、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但金宝矿业未明确要约收购以公司维持上市地位为必要前提,未就公司股票触及面值退市可能影响要约收购的重大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最终以公司面临股票退市无法达到要约收购目的为由终止要约收购。金宝矿业对上述相关要约收购的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王文丽作为持有金宝矿业100%股份的股东、金宝矿业法定代表人,是上述要约收购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者,对收购人金宝矿业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收购人金宝矿业及王文丽违反
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
2.7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平泉市金宝矿业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王文丽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收购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收购人负责人员应勤勉尽责,保证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