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阅相关资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市场公平原则定价,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稳定,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且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湘莲 | 杨 亮 | 赵康僆 |
年 月 日